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65號
PTDV,112,司促,3665,2023041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楊玉輝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
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3月26
日止累計52,835元正未給付,其中49,547元為消費款;3,16
0元為循環利息;1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66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547元 楊玉輝 自民國112年03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