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53號
PTDV,112,司促,3653,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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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朱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壹佰捌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
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啟動備用門號0000000000、換號0
000000000)。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61
86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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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