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631號
PTDV,112,司促,3631,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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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63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邱彬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
中:
㈠、新臺幣壹萬肆仟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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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