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579號
PTDV,112,司促,3579,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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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愛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參仟陸佰貳拾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柒佰柒拾玖元、②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捌拾參元③新
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
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75、②15、③14
.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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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