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5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弘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捌佰玖拾陸元,
及其中:
㈠、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新臺幣參拾參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