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39號
PTDV,112,司促,3439,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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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余明福

送達處所:台南市○區○○路○段000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貳佰零壹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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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