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蔡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陸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
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