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435號
PTDV,112,司促,3435,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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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李建業
債 務 人 林淯璇即林佳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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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