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意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2,310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95年6月2日起至民國95年8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22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95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