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270號
PTDV,112,司促,3270,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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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言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言徽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2年3月12日止累計61,790元正未給付,其中56,293元為
消費款;4,797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2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93元 林言徽 自民國112年03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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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