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1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卉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柒佰壹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卉宣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91,1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22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3月21日止累計192,280元正
未給付,其中182,116元為本金;9,471元為利息;6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卉宣於民國111年4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4月22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
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3月21日止累計241,435元正
未給付,其中228,711元為本金;11,931元為利息;793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116元 吳卉宣 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28711元 吳卉宣 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