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141號
PTDV,112,司促,2141,2023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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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債 權 人 鍾合昌
債 務 人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500,000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㈥、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㈦、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㈧、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㈨、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㈩、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1,0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新臺幣500,000元,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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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