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淑貞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林顏玉順即顏睿紘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顏玉順即顏睿紘之繼承人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債務人林顏玉順即顏睿紘之繼承人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所有提 出之支票(12張)、本票(44張),其中支票均未提出退票 理由單,本票均未填具發票日。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4 日裁定命其補正,就所有之支票部分提出退票理由單,所有 之本票部分,應提出其他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於112年3 月16日提出陳報狀到院,惟仍未就補正事項予以補正之,其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