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禾企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傑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霈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961萬62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6,9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 快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郭欣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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