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99號
PTDV,111,訴,699,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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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李桂
李鼎濬
李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
國112年1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債權人行使撤銷
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
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
,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被繼承人李順明所遺如附表所
示財產之價額雖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8,294元,惟上訴人對
被上訴人李桂來之債權額僅為86萬5,701元,故本件上訴利益價
額核定為86萬5,7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註 1 萬巒鄉萬和段364建號建物 140.14㎡ 全部 由李端貞繼承 2 萬巒鄉萬和段1676地號土地 69.99㎡ 全部 3 萬巒鄉萬和段1688地號土地 349.86㎡ 12分之1 4 萬巒鄉官倉段475地號土地 67.76㎡ 2分之1 5 萬巒鄉官倉段476地號土地 4315.97㎡ 2分之1 6 萬巒鄉鹿寮段314地號土地 3868.44㎡ 全部 由李鼎濬繼承 7 萬巒鄉鹿寮段315地號土地 3758.32㎡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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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