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18號
PTDV,110,訴,318,2023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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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榮吉
送達代收人施承典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徐建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3,53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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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