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38號
PTDV,106,建,38,2023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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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吳篤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 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 正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 12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 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 稽,其上訴顯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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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森榮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