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于珊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
年度執聲付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于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于珊因詐欺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