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77號
PTDM,112,聲,277,2023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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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傑泓


具 保 人 劉李素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
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李素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
㈠查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56號判處罪 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 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8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足憑。
㈡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執行,被 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均未到案執行,且 具保人經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 ,有屏東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民國112年1月12 日屏檢錦康112執261字第1129001560號通知函暨送達證書影 本、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被告之戶籍資料(現戶部分)各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 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 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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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