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豐澤
具 保 人 洪惜芬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
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洪惜芬因被告謝豐澤所犯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 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 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判決、105 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3月7日聲請沒入前揭保證金 ,並於同年3月13日繫屬本院,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 年3月9日屏檢錦安112執聲沒8字第1129009432號函文、檢察 官聲請書各1紙及函文上本院收案章1枚在卷可查。然被告謝 豐澤業於112年4月16日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 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被告既因在監執行而無逃匿之 情,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沒入保證金,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