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20號
PTDM,112,單聲沒,20,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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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忠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忠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8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 訴期間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112年3月15日止,被告業已 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 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1年度緩字第453號卷宗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又扣案如附件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註 冊商標之物品,此有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8月26日函暨所 附檢視報告書、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出具之鑑定意 見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恒鼎知識產權 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徐宏昇律師出具之鑑定意 見書各1份在卷可證,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均係侵害商標權之 物品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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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斐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