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74號
PTDM,112,單禁沒,74,2023040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池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手指虎貳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 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 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 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 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 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亦有明 文。  
三、被告林建池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 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03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於民國112年3月23日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等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手指虎2個,經送請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鑑驗,鑑驗結果略以:均由金屬塊製成,中有4孔以便 手指套入使用,認均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刀 械乙節,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10年7月12日桃警保字第11 00050068號函暨所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工作紀錄相 片附卷足憑,是上開扣案之手指虎2個確均屬槍砲彈藥刀械 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足認確係違禁物無 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 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涂裕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