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簡上字第33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權炙
選任辯護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
金簡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823、10667
、11062、11580號,111年度偵字第12、53、89、273、487、139
0、2070、2097、213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
11年度偵字第3064、3239、3666、5567、5708、6334號),均提
起上訴及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移送併辦案號:臺灣屏東地方
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082、9615、10381、13047、14560、1479
0號,112年度偵字第1962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洪權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權炙明知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 行帳號及密碼等帳戶資料提供他人,可能作為詐欺取財之工 具,用以收受、轉出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他人提領後即 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財物之去向、所在,產生遮斷資金流動 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8月間上旬某日某時許 ,在高雄市楠梓區某處,將其申辦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富邦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 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 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前 開方式將上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而容任取得上開帳戶 資料之人用以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行。嗣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
號及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向如附表所 示之周庭安等38人為詐騙行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 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上開富邦、台新帳 戶,旋遭提領一空。嗣經周庭安等人發覺有異而報警處理, 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周庭安、林佩萱、卓佳芸、范若瀅、陳忻妤、蘇靖雅、 黃玉珠、賴盈皓、吳名翔、廖亭惟、涂華珊、劉景綸訴由屏 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吳月惠、鄭瑜、盧蕾安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張鈞甯、沈秋雯、朱家儀訴由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張沛晴(原名張嘉杏)訴由桃園縣 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施雨函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林秀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蘇駿華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黃于倢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蔡祜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陳思穎訴 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陳雅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淡水分局,陳俞璇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劉馨 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呂琴凰、陳健益訴由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王凰玉、洪禎懌訴由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第六分局,王詩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土城分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 湖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 至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規定甚明。查本院下列 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告洪權炙及其辯護人 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金簡上卷二第149頁),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 真實發現之理念,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並無違 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 據為適當,參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台北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111年3月1日北富銀三民字 第1110000012號函及所附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山警分偵 字第1110031307號卷第201至21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4日台新作文字第11025985號函及所附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6 3至75頁)等件,及如附表「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三、論罪: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是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 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復按行為 人提供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 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 罪之正犯;然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 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 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提供 富邦、台新帳戶之資料供他人使用,使詐欺取財正犯對如附 表所示之各該告訴人、被害人施用詐術後,得利用上開銀行 帳戶作為受領詐欺所得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並成功提領款 項,使該等詐欺所得於遭提領後之去向不明,形成金流斷點 ,是被告固未直接實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構 成要件行為,然其所為的確對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 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資以助力,利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實行 ,惟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帳戶資料供人使用之行為,尚不能與 逕向告訴人、被害人施以詐欺、提領贓款之洗錢行為等視, 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 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 於該實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人資以助力,揆諸前揭說明 ,自應論以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本案被告既 已自白犯罪,復有前引證據可資佐證,則被告犯上開罪名實 屬明確,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預見的時間點並不是在一 開始,犯罪所得也不是被告領取,所以可否依公訴意旨來審 認,再請鈞院審酌云云(見金簡上卷二第200頁),自無可 採,附此敘明。
㈡被告1次提供富邦、台新帳戶之資料供他人使用,經詐欺集團 成員分別用以詐取如附表各編號所示告訴人、被害人之財物
,係以客觀上一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告訴人、被害人之財 產法益,並同時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敘及如附表編號7所示告訴人另 於110年8月12日20時4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富 邦帳戶,及如附表編號21所示告訴人另於110年8月14日10時 41分許匯款50,000元至台新帳戶之被害事實,惟前揭告訴人 此部分被害事實,與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有實質上 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與審理;又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臺 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064、3239、3666、5567 、5708、6334、8082、9615、10381、13047、14560、14790 號,112年度偵字第1962號),與檢察官已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且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本院亦得併予審理,均附此說明。
㈢被告於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 定,減輕其刑;又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 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既有上開各減輕其刑之事由, 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 審漏未審酌如附表編號7所示告訴人另於110年8月12日20時4 分許匯款5,000元至富邦帳戶之被害事實,又檢察官於原審 判決後,另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2至38所示之犯罪事實移 送本院併辦,原審就此部分未及審酌,均有已受請求事項未 予判決之違法,是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漏未審酌前揭 併辦部分,為有理由。另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是因為經濟 壓力,要借貸來週轉,未考慮清楚而交付帳戶資料,我有意 願與被害人和解,每月只能拿出15,000元來賠償全部被害人 ,請求從輕量刑等語(見金簡上卷一第307頁),惟本案既 經本院併予審理前揭三、㈡所指部分,則被告本案犯罪所生 之損害已然擴張,又依被告所能提出之賠償條件,顯難認被 告能與如附表所示之全部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 等損失,自應為其不利之考量,至於被告上訴意旨所指係為 辦理貸款而交付帳戶資料等情,業經原審審酌其犯罪之動機 、目的,是被告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自非有理由,惟原判 決既有上開漏未審酌與未及審酌之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將 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五、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富邦、台新帳戶之資 料供詐欺集團使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被告本身雖未 實際實行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但竟不顧政府近
年來為查緝犯罪,大力宣導民眾勿輕率提供個人申辦之金融 帳戶資料而成為詐騙集團之幫兇,仍交付帳戶資料與不識之 他人犯罪使用,使金流產生斷點,追查趨於複雜,助長一般 洗錢及詐欺取財犯罪,復使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分 別受有財產上程度不一之損害,所為殊值非難;另考量被告 犯後坦承犯行,然迄未能與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 調解或賠償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再斟酌被告未直接參與一 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其惡性及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及其 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家 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簡上卷二第199至200頁),與檢察官 之求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並就 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能與如附表 所示之各該告訴人、被害人進一步達成和解、調解或適度賠 償其等或取得其等諒宥之情,本院認尚不宜逕予宣告被告緩 刑,附此敘明。
六、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惟該法條並未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自仍以屬於被告所有者 為限,始應予以沒收。查如附表所示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所 匯入金額旋遭提領一空,無證據證明屬於被告所有,無從依 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所匯入之款項。又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 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亦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均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盧惠珍、張志杰、鄭博仁、吳紀忠、廖偉程移送併辦,經檢察官張志杰及被告提起上訴後,由檢察官王雪鴻、楊婉莉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楊子龍
法 官 黃虹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行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 1(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周庭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0日18時許,以交友軟體Tinder向周庭安佯稱可登入「華聯國際娛樂城」下單獲利云云,致周庭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9時51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①周庭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6至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78至86、89至90、92至94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95頁) ④投資網站對話紀錄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96至97頁) 110年8月11日9時52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2(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蘇靖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8日2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唐」向蘇靖雅佯稱可登入CME網站投資云云,致蘇靖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0時29分許 30,000元 富邦帳戶 ①蘇靖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58至261、263至264、269至272、278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68頁) 110年8月11日10時31分許 3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3日20時21分許 4,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3日20時22分許 36,000元 台新帳戶 3(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鄭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6日,自稱「趙宏偉」,以通訊軟體LINE向鄭瑜佯稱可登入「全球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鄭瑜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1時1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①鄭瑜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73號卷第3至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111偵273號卷第10至11、13至14、26至27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111偵273號卷第19至20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273號卷第22至25頁) 110年8月11日11時26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1日13時41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1日13時49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1日18時44分許 20,000元 台新帳戶 4(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 告訴人沈秋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自稱「林瑞」,以通訊軟體LINE向沈秋雯佯稱可投資其任職之大陸公司「螞蟻集團」獲利云云,致沈秋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均誤載為台新帳戶,應予更正)內。 110年8月11日11時9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①沈秋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53號卷第6至7頁) ②中國信託、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111偵53號卷第10至1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和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3號卷第13至14、17頁) 110年8月11日11時17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1日15時6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1日15時9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3日10時54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3日10時55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同日10時56分許,應予更正) 50,000元 富邦帳戶 5(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 告訴人張鈞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自稱「李文斌」,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鈞甯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張鈞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2時21分許 20,000元 富邦帳戶 ①張鈞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9823號卷第4至5頁) 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0偵9823號卷第8、11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110偵9823號卷第9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0偵9823號卷第11至12頁) 6(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 告訴人林佩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7日,自稱「韓超」,以交友軟體Pairs向林佩萱佯稱可登入CME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林佩萱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3時14分許 30,000元 富邦帳戶 ①林佩萱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8至1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02至106、108、112至113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CME」投資頁面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14至149頁) 7(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 告訴人范若瀅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下旬,自稱BERKSHIRE HATHAWAY INC美股平台人員,向范若瀅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范若瀅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3時18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同日13時19分許,應予更正) 5,000元 富邦帳戶 ①范若瀅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6至1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切結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93至197、203、209至214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17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20至221頁) 110年8月12日20時4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敘及此筆匯款,應予補充) 5,000元 富邦帳戶 8(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 告訴人張沛晴(原名張嘉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7日20時12分許,自稱「江唯」,以通訊軟體LINE向張沛晴佯稱可至「藍馳」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沛晴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20時7分許 100,000元 台新帳戶 ①張沛晴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蘆警分刑字第1110003465號卷第49至5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縣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蘆警分刑字第1110003465號卷第65至69、73至75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蘆警分刑字第1110003465號卷第77至79頁) 110年8月11日20時9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同日20時10分許,應予更正) 50,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2日12時48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9(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 告訴人施雨函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底某日,自稱「林翰」,以通訊軟體LINE向施雨函佯稱可投資其知曉內線消息,可投資虛擬貨幣BBLS獲利云云,致施雨函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3時4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同日21時9分許,應予更正) 90,000元 富邦帳戶 ①施雨函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327244號卷第1至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吉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陳報單(見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327244號卷第17至21、63、65、69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327244號卷第23至50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翻拍照片(見新北警峽刑字第11036327244號卷第51頁) 10(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 告訴人卓佳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9日16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與茶」,向卓佳芸佯稱可登入「美高國際娛樂」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卓佳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21時44分許 5,000元 富邦帳戶 ①卓佳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2至1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52至155、159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美高國際娛樂」投資頁面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72至178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79頁) ⑤中華郵政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184至189頁) 11(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 告訴人朱家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25日,應予更正),自稱「杜運鴻」,向朱家儀可佯稱登入Uniswa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朱家儀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9時27分許 100,000元 富邦帳戶 ①朱家儀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351975號卷第15至21、23至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香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351975號卷第27至57、117至119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活存明細查詢結果(見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351975號卷第59至77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Uniswap」投資頁面擷圖(見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030351975號卷第79至113頁) 110年8月12日12時13分許 60,000元 富邦帳戶 12(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 告訴人吳月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4日,以社群軟體WHATAP向吳月惠佯稱可上BIKI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吳月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9時40分許 30,000元 富邦帳戶 ①吳月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10667號卷第4至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0偵10667號卷第11至12、23至2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0偵10667號卷第13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110偵10667號卷第14至16頁) ⑤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0偵10667號卷第17至18頁) 13(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3) 告訴人 林秀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1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CK」假意邀約林秀玫一同投資云云,致林秀玫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13時24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同日12時26分許,應予更正) 260,000元 富邦帳戶 ①林秀玫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1390號卷第19至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1390號卷第18、38、91至107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1390號卷第27至31頁) ④台北富邦銀行提存款交易存根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見111偵1390號卷第36至37頁) 110年8月12日12時55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2日12時56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4(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4) 告訴人陳忻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自稱「王正元」,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忻妤佯稱可登入Meta Trader5平台,透過券商「斯騰威」投資黃金獲利云云,致陳忻妤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13時27分許 150,000元 富邦帳戶 ①陳忻妤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24至228、235至237頁) ③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顧客收執聯、存摺封面影本(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31、240頁) ④「思特威公司」投資頁面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32至234頁) 15(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 告訴人黃玉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間某日,自稱「王豪明」,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玉珠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黃玉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13時41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①黃玉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4至2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東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86至287、289、293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95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96頁) ⑤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翻拍照片(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97頁) 16(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6) 被害人謝慧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1時13分許,自稱香港律師,以通訊軟體LINE向謝慧娟佯稱可替其處理股票投資事宜云云,致謝慧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13時56分許 100,000元 富邦帳戶 ①謝慧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2070號卷第3至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2070號卷第6、13、22至25頁) ③彰化銀行提款卡封面、匯款回條聯影本(見111偵2070號卷第40、44頁) 17(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7) 告訴人賴盈皓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初,自稱「LEE HUI」,向賴盈皓佯稱可登入Uniswap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賴盈皓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14時2分許 30,000元 台新帳戶 ①賴盈皓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7至3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02至306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16頁) 110年8月13日17時13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18(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8) 被害人邱民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5日18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向邱民政佯稱可藉由英鎊、美金之價差獲利云云,致邱民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19時1分許 100,000元 台新帳戶 ①邱民政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0偵11062號卷第3至6頁) ②華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見110偵11062號卷第7至9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0偵11062號卷第25至38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110偵11062號卷第39頁) 19(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9) 被害人廖淑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8日,自稱「辰奕」,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淑惠佯稱可下載CBX投資泰達幣獲利云云,致廖淑惠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9時29分許 10,000元 富邦帳戶 ①廖淑惠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1至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43至249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CBX」投資頁面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50至254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255頁) 20(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0) 告訴人吳名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0日7時許,自稱「君君」,以通訊軟體向吳名翔佯稱登入「金牛國際」網站投資博奕後,即可見面云云,致吳名翔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23時50分許 30,000元 台新帳戶 ①吳名翔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3至34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22至324、330至334頁) ③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41至343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44正反頁) 110年8月14日0時21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4日15時42分許 30,000元 台新帳戶 21(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1) 告訴人蘇駿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22時6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僅記載不詳時間,應予補充),以通訊軟體LINE向蘇駿華佯稱可經由TeleTrade網站投資外匯獲利云云,致蘇駿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0時37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①蘇駿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12號卷第7至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楠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12號卷第11、15頁) ③「TeleTrade」投資頁面擷圖(見111偵12號卷第17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擷圖(見111偵12號卷第20至21頁) 110年8月14日10時39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4日10時41分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此筆匯款,應予補充) 50,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4日10時43分許 49,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4日10時45分許 1,000元 台新帳戶 22(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2) 告訴人廖亭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自稱「阿浩」,以通訊軟體LINE向廖亭惟佯稱可登入BITSTAMP網站儲值後投資泰達幣、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廖亭惟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2時46分許 10,000元 台新帳戶 ①廖亭惟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5至37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47至351、355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72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79至386頁) 23(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3) 被害人郭芝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9日,自稱「杰R」,以通訊軟體LINE向郭芝華佯稱可登入「金冠博彩」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郭芝華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5時45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①郭芝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487號卷第1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487號卷第9、11、27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111偵487號卷第12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487號卷第13至22頁) 110年8月14日15時50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24(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4) 告訴人涂華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0日,自稱「微」,以通訊軟體LINE,向涂華珊佯稱可登入「速利豐金融諮詢」網站充值投資獲利云云,致涂華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7時42分許 16,702元 台新帳戶 ①涂華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8至39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同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89至392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速利豐金融諮詢」網頁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397至403頁) 25(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5) 告訴人劉景綸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誤載為同年月10日,應予更正),自稱「宸宸」,以通訊軟體LINE向劉景綸佯稱可登入「巨旺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劉景綸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8時17分許 17,000元 台新帳戶 ①劉景綸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40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406至408、410至413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409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屏警分偵字第11130516500號卷第409頁) 26(即111年度偵字第3064、3239、36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黃于倢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4日起,自稱「李浩」,以通訊軟體LINE,向黃于倢佯稱可經由「BITPIE108」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于倢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12時17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①黃于倢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3239號卷第41至4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3239號卷第47至48、97至103、107頁) ③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華郵政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111偵3239號卷第111至127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BITPIE108」投資頁面擷圖(見111偵3239號卷第133至149、153至169頁) 110年8月12日12時19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110年8月13日14時54分許 47,191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3日14時56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3日14時57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4日9時33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4日9時35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27(即111年度偵字第3064、3239、36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盧蕾安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30日起,自稱「居士」、「嘉良」,以通訊軟體LINE向盧蕾安佯稱可經由「EURONEXT」平台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盧蕾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6時17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①盧蕾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3064號卷第21至28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海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刑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3064號卷第19、31至38、45、85、89至91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影本(見111偵3064號卷第161頁) 28(即111年度偵字第3064、3239、3666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蔡祜盈 詐欺集團成員自110年7月下旬起,向蔡祜盈佯稱可經由「BIBOX」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祜盈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17時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①蔡祜盈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3666號卷第15至16、31至3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3666號卷第35至36、49、77至79頁) ③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BIBOX」投資頁面相關擷圖(見111偵3666號卷第93至95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111偵3666號卷第99至100頁) 110年8月13日17時1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110年8月14日12時40分許 50,000元 台新帳戶 29(即111年度偵字第556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陳思穎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8月初某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陳思穎佯稱:可經由平台購買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思穎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3時18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①陳思穎於警詢中之證述(見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214520號卷第5至7頁)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見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214520號卷第9頁) ③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花蓮縣政府警察局新城分局佳民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214520號卷第22、29至30、36至37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CME」投資頁面擷圖(見高市警林分偵字第11073214520號卷第38至53頁) 30(即111年度偵字第5708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陳雅菁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5月5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雅菁後,向其佯稱:可經由中國香港大樂透網站獲利云云,致陳雅菁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2時許 210,000元 富邦帳戶 ①陳雅菁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5708號卷第7至14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111偵5708號卷第15頁)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影本(見111偵5708號卷第31頁) 31(即111年度偵字第6334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陳俞璇 詐騙集團成員自110年6月13日起,透過社群軟體IG結識陳俞璇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俞璇佯稱:我從事金融相關行業,在架設伯克希爾哈薩委該網站,可透過後端得知數據異常,並可以透過該方式投資獲利,勝率高云云,致陳俞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12時28分許(併辦意旨書僅記載同日12時許,應予補充更正) 422,000元 台新帳戶 ①陳俞璇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彰警分偵字第1110021315E號卷第7至9頁) ②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彰警分偵字第1110021315E號卷第1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彰警分偵字第1110021315E號卷第35至51頁) 32(即111年度偵字第9615號併辦意旨書) 被害人蔡庭琦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3日前某日,透過網路與蔡庭琦結識,並向蔡庭琦佯稱:可透過TWB虛擬貨幣交易所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蔡庭琦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4時43分許 100,000元 富邦帳戶 ①蔡庭琦於警詢中之證述(見竹縣湖警偵字第1110901962號卷第1至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竹縣湖警偵字第1110901962號卷第3至5、17至18頁) ③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竹縣湖警偵字第1110901962號卷第7頁) ④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竹縣湖警偵字第1110901962號卷第13至16頁) 33(即111年度偵字第8082、10381、1304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劉馨嵐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底某日起,透過交友網站與劉馨嵐結識,並向劉馨嵐佯稱:你要不要投資理財,我會教你操作,投資後要將錢領出來時要先繳稅金云云,致劉馨嵐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3時40分許 50,000元 富邦帳戶 ①劉馨嵐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8082號卷第18至2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111偵8082號卷第3、22、36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111偵8082號卷第23至34頁) ④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擷圖(見111偵8082號卷第30頁) 110年8月11日13時41分許 40,000元 富邦帳戶 34(即111年度偵字第8082、10381、1304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告訴人呂琴鳳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4月中旬某日起,透過交友網站與呂琴鳳結識,以通訊軟體LINE向呂琴鳳佯稱:我有朋友在香港大樂透公司工作,可以提供內幕消息,使中獎率提高,需要有一位台灣朋友下注,若有中獎則平分獎金云云,致呂琴鳳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2日12時28分許 224,000元 富邦帳戶 ①呂琴鳳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山警分偵字第1110031307號卷第21至25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山警分偵字第1110031307號卷第27至29、127、133至143、195、197、199頁) ③永豐商業銀行匯款單收執聯翻拍照片(見山警分偵字第1110031307號卷第33頁) ④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中國香港大樂透」網頁、手機通話紀錄相關擷圖(見山警分偵字第1110031307號卷第37至111頁) 35(即111年度偵字第8082、10381、13047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告訴人陳健益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起,透過交友網站與陳健益結識,以通訊軟體LINE向陳健益佯稱:參與投資計畫云云,致陳健益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4時20分許 300,000元 台新帳戶 ①陳健益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13047號卷第11至1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溪湖分局埔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山警分偵字第1110040849號卷第109、167至169、181、183頁) ③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MetaTrader5」投資頁面擷圖(見山警分偵字第1110040849號卷第113至139頁) ④中華郵政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見山警分偵字第1110040849號卷第141至145頁) ⑤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山警分偵字第1110040849號卷第157頁) 36(即111年度偵字第14560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王鳳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0日起,自稱「林澤浩」,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連結網址(連結至博弈網站)予王鳳玉,致王鳳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3日13時8分許 220,000元 台新帳戶 ①王鳳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111偵14560號卷第127至137頁;中市警六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5至12頁) ②轉帳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LINE對話及相關擷圖資料(見中市警六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3至4、59至11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中市警六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51至53、147頁) ④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見中市警六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145頁) 37(即111年度偵字第14790號併辦意旨書) 告訴人洪禎懌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起,透過交友網站向洪禎懌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洪禎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1日10時2分許 200,000元 富邦帳戶 ①洪禎懌於警詢中之證述(見中市警六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9至11頁) ②轉帳明細(見中市警六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3至7、17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中市警六分偵0000000000號卷第95至103頁) 110年8月12日13時16分許 110,000元 台新帳戶 38 (即112年度偵字第1962號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告訴人王詩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3日起(併辦意旨書漏未記載時間,應予補充)透過交友軟體向王詩喬佯稱幫雇主下單買賣外匯可以獲利云云,致王詩喬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所示金額至被告右列帳戶內。 110年8月14日18時3分許 29,000元 台新帳戶 ①王詩喬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新北警汐刑字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19至22頁) ②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紀錄(見新北警汐刑字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23、29至39頁) ③内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綠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見新北警汐刑字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卷第41、45、59、67至7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