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468號
PTDM,111,訴,468,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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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豊裕


(現在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
賴奕維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偵字第7050、82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豊裕犯如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之罪,共貳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一至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賴奕維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事 實
一、林豊裕賴奕維均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 及販賣;林豊裕亦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 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販賣 ,竟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林豊裕賴奕維共同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聯絡 ,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交易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一所示 之方式,分別販賣如附表一所示之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如 附表一所示之對象。
 ㈡林豊裕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方式, 分別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數量之甲基安非他命予如附表二所 示之對象。
 ㈢林豊裕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如 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三所示之方式,分別販 賣如附表三所示之數量之海洛因予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象。 ㈣嗣警因另案對何家豪執行通訊監察,發覺林豊裕涉嫌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乃依法對林豊裕所持用之門號000000 0000號執行通訊監察,而循線查悉前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 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 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有 明文。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檢察官、被 告林豊裕賴奕維(下合稱被告2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 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第113、245 -265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任何 違法取證之不適當情形,且對於被告2人涉案之事實具有相 當之關聯性,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認均具 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
 ㈠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 他卷第292頁反面;偵7050卷第96頁;本院卷第262頁),並 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Line對話紀錄截圖、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扣案物照 片、警製偵查報告、通聯調閱查詢單、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 表等件存卷可查(警卷第53-55、65-73、101、145、152-16 1、189、195-197、227-228、238-240、261-262、265-268 、292、296-298、322、325-327、352、357-359頁;他卷第 2-3、155-157頁);且有如附表五所示之監聽譯文存卷可考 (警卷第190-194、229-237、263-265、293-295、323-324 、354-356頁),此外,復有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1支扣 案可證。基上,足徵被告2人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
 ㈡按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 販入或賣出毒品而言。販賣毒品者,其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 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 獲利則非所問。即於有償讓與他人之初,係基於營利之意思 ,並著手實施,而因故無法高於購入之原價出售,最後不得 不以原價或低於原價讓與他人時,仍屬販賣行為。必始終無 營利之意思,縱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讓與他人,方難謂為 販賣行為,而僅以轉讓罪論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



68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交易雙 方類皆以隱匿秘密之方式而為,且毒品無公定價格,每次購 買價量,隨時可能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 之認知、來源是否充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 述來源對象之可能性風險等因素之評估,因而異其標準,機 動調整,非可一概而論。販賣毒品之利潤所得,除經坦承犯 行或價量俱屬明確者外,本難查得實情,是以除非別有積極 事證,足認係以同一價量委託代買、轉售或無償贈與,確未 牟利以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毒品之證據尚有不足(最 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2號、97年度台上字第3557號判決 意旨參照)。查被告2人如附表一所示,及被告林豊裕如附 表二、三所示之各次販賣毒品予購毒者之過程中,既如前述 向購毒者收取金錢並交付毒品,行為外觀上顯均具備販賣毒 品犯行之構成要件,對被告2人而言應極具風險性,復參酌 被告2人與購毒者間,均無深刻交情或其他密切關係,及被 告林豊裕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可以賺到我自己免費施用毒 品等語(本院卷第262頁);被告賴奕維於偵查時供稱:我 住在林豊裕家,也沒有付租金,所以我幫他送(毒品),林 豊裕有時候會免費提供毒品給我吃等語(警卷第112頁反面 ;偵7050卷第96頁;聲羈卷第20頁),是足堪認定被告2人 為本案犯行時,主觀上具備營利之意圖無訛。
 ㈢基上,足徵被告2人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 採信。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2人就如附表一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林豊裕就如附表二所為,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被告林豊裕就如附表三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㈡被告2人販賣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第 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林豊裕販賣前 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販賣第一級毒品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2人就如附表一所為,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㈣被告林豊裕就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1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與如附表三所示之3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被告賴奕維就 如附表一所示之3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均屬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加重減輕




 ⒈刑法第47條第1項部分
  被告林豊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訴字第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064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 訴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9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110年1月1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之情,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 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本案與前揭 已執行完畢之毒品案件,罪質相同,足認被告林豊裕於前揭 案件執行完畢後仍不知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就 其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犯行,除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 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部分
  本案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犯罪,已如前述, 自應就其各次犯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減輕其刑。
 ⒊刑法第59條部分
  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 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 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 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 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 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 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 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 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 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林豊裕 如附表三所示之販賣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共為3次,其販 賣對象單一,販賣價金均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其所 為顯然與購入大量毒品販賣牟取暴利之毒梟尚屬有別,考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法定最低刑為無期徒刑,縱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後,最低刑仍為有期 徒刑15年,就被告林豊裕本案之客觀犯行與主觀惡性而言, 尚有情輕法重之情形,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之。 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部分
  被告林豊裕固有供出其毒品上游,惟該上游尚未查獲之情, 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111年9月7日內警偵字第11132 003900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111年度他字第1173號簽影本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65、23 7-241頁),是被告林豊裕本案犯行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⒌被告林豊裕就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犯行,既有前開累犯加重 、偵審自白之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重(無期徒刑部分不再 加重)後減輕之;就如附表三所示之犯行,則有前開累犯加 重、偵審自白與刑法第59條之減輕事由,則依法先加重(死 刑、無期徒刑部分不再加重),後遞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2人均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 且一般施用者為圖購買毒品解癮,往往不惜耗費鉅資以致散 盡家財,非但可能連累親友,甚或鋌而走險實施各類犯罪, 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風險非輕,則流毒所及,非僅多數人之 生命、身體受其侵害,社會、國家之法益亦不能倖免,當非 個人一己之生命、身體法益所可比擬,竟由被告林豊裕販賣 海洛因予1人共3次,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5人共18次,復由 被告賴奕維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部分出面交易,是被告2人所 為實屬不應該,惟考量被告於犯後均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 屬可取,且其等販賣毒品之數量及販毒所得金額尚非至鉅, 兼衡其等前科素行(被告林豊裕累犯部分不重覆評價),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暨其等犯罪動機 、目的、手法、販賣之毒品數量與價格、自陳之智識程度、 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62-263頁)等一切情狀 ,就其等所為,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至三「主文」欄所示之刑 。復衡以被告2人上開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罪質及所侵害之法益均屬相近或相同,被告林豊裕係於111 年1月至5月間為前開犯行;被告賴奕維均則係於111年2月間 為前開犯行,犯罪時間尚屬集中,其等販賣對象亦屬特定, 考量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 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 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四、沒收
 ㈠犯罪工具物
  按共同犯罪行為人若同時起訴,只需分別對各行為人宣告沒 收、追徵其所有之犯罪工具,即足達預防、遏止犯罪及禁止 犯罪行為人財產權濫用之立法目的,無庸對同案其他共同正 犯併諭知沒收、追徵非其所有之犯罪工具(最高法院108年 度台上字第3573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 動電話1支,為被告林豊裕所有,且為被告2人為如附表一所 示之犯行,與被告林豊裕為如附表二至三所示之犯行所用之 物,業據被告林豊裕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警卷第8頁),並



有如附表五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足稽,爰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在被告林豊裕所犯罪刑項下,各 宣告沒收之。
 ㈡犯罪所得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即前述 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再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犯罪所得沒收之規定 ,同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沒收要件。於數人共同犯 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 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 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 則,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 各別諭知沒收。如尚未分配或無法分配時,該犯罪所得既屬 於犯罪行為人,仍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此與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解釋,並無不同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697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2人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犯行部分,各次販賣毒品所得 ,均歸由被告林豊裕,此為證人即共同被告賴奕維於偵訊時 證述明確(偵7050卷第96頁),爰就未扣案之上開犯罪所得 ,與未扣案之被告林豊裕如附表二至三所示之販賣毒品所收 取之價金,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 分別於被告林豊裕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刑項下,各宣 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忠勳提起公訴,檢察官楊婉莉、黃莉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楊孟穎
法 官 江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韻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 號 對象 時間 毒品種類及數量 方式 主文欄 地點 1 劉建宏 111年2月3日12時32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再由賴奕維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2,000元予賴奕維,而完成交易。賴奕維嗣後將上開價金交付予林豊裕林豊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奕維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屏東縣○○鄉○○路00號之林豊裕住處(下稱林豊裕住處) 2 黃宏益 111年2月8日12時38分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再由賴奕維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賴奕維,而完成交易。賴奕維嗣後將上開價金交付予林豊裕林豊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奕維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屏東縣高樹鄉舊庄村某土地公廟 3 包中山 111年2月20日16時許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再由賴奕維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500元予賴奕維,而完成交易。賴奕維嗣後將上開價金交付予林豊裕林豊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賴奕維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屏東縣高樹光復路附近某檸檬果園 附表二
編 號 對象 時間 毒品種類及數量 方式 主文欄 地點 1 包中山 111年1月12日14時6分許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5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高樹光復路附近某檸檬果園 2 包中山 111年3月10日12時18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5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高樹光復路附近某檸檬果園 3 黃宏益 111年2月14日1時15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豊裕住處 4 黃宏益 111年2月16日11時8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豊裕住處附近 5 黃宏益 111年3月24日11時7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高樹鄉某處 6 黃宏益 111年5月10日13時9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高樹鄉舊庄村某土地公廟 7 劉建宏 111年3月15日11時43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2,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2,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豊裕住處 8 陳天風 111年2月5日18時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鄉○○路00號之龍門釣蝦場(下稱龍門釣蝦場)外之停車場 9 陳天風 111年2月8日2時2分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鄉○○路0號台灣中油泰山站(下稱泰山加油站) 10 陳天風 111年2月10日17時39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泰山加油站 11 陳天風 111年3月26日22時37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參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龍門釣蝦場附近 12 葉家男 111年4月3日23時28分許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5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豊裕住處 13 葉家男 111年4月4日7時50分許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於左列時間同日21時許,於屏東縣高樹鄉某產業道路旁交付5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豊裕住處 14 葉家男 111年4月5日7時許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5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豊裕住處 15 葉家男 111年4月22日21時22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500元之甲基安非他命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於左列時間同月24日19時50分許,於屏東縣高樹鄉某地磅站交付5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高樹鄉某產業道路旁
附表三
編 號 對象 時間 毒品種類及數量 方式 主文欄 地點 1 呂維馨 111年1月10日18時34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屏東縣○○鄉○○路00○0號前 2 呂維馨 111年1月13日12時13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於左列時間同日20時許,於屏東縣里港鄉中山路某統一超商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豊裕住處 3 呂維馨 111年2月5日16時55分後不久之同日某時許 價值1,000元之海洛因 林豊裕先以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與左列購毒者聯繫毒品交易情事後,於左列時間、地點,將左列數量之毒品交付予左列購毒者,左列購毒者則交付1,000元予林豊裕,而完成交易。 林豊裕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行動電話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豊裕住處 附表四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OPPO牌行動電話 1支 ⒈即警卷第5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⒉門號:0000000000,含SIM卡1張。 ⒊IMEI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⒋林豊裕所有。 附表五
對應之事實 通話時間 通訊對象B 通話方向 通訊對象A 通話內容 附表一編號1 111年2月3日12時22分27秒 劉建宏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豆乳哥哥,我宏仔。 A:嘿怎樣。 B:你有在家嗎? A:沒有欸。 B:沒有哦。 A:我在吃飯。 B:你在吃飯喔。 A:嘿怎樣,你要找我嗎? B:對對對對。 A:這樣哦,我跟你說,我跟你說。 B:好來。 A:你現在人在哪裡? B:我現在人在我家。 A:你去我家。 B:嘿。 A:你去我家找水雞。 B:水雞? A:嗯。 B:喔好。 A:你說我說的,叫水雞過去。 B:叫水雞過去,哦,那個去你家嗎? A:嘿你過去我家。 B:好。 A:你過去我家,你再打電話給我,我再跟水雞說。 B:喔好。 A:好。      附表一編號1 111年2月3日12時32分44秒 劉建宏0000000000 → 林豊裕賴奕維0000000000 A:喂。 B:等一下啊。 A:哦。 C:嘿。 A:水雞。 C:嘿。 A:他要那個嗎? C:蛤。 A:建宏要那個嗎? C:嘿啊。 A:你幫他那個一下,啊那個看他拿多少,他要出多少,他要多少啊? C:2張啊。 B:拿2張。  A:蛤? C:2張。 A:蛤? C:2張。 A:蛤? C:2張啊。 A:2張哦。 C:嘿。          A:好啦你幫他處理,你跟他拿1500就好,500你自己留著。 C:哦。 A:聽懂嗎,聽懂嗎? C:哦好啦! A:哦好。       附表一編號2 111年2月8日9時38分44秒 林豊裕0000000000 → 黃宏益0000000000 A:喂。 B:喂。 A:回來了嗎? B:嘿。 A:哦,你那個什麼,要拿2瓶飲料嗎?還是3瓶。 B:我那個,等一下打給你好嗎? A:嘿嘿,我下午再回去啊,下午。 B:下午你才會回來嗎? A:嘿。 B:我下午要開車。 A:等一下看怎樣,我朋友回來,我叫我朋友拿過去給你。 B:那個,我中午要跟車啦! A:哦好。 B:明天早上你有在嗎? A:你幾點啊,你下午幾點? B:12點多。 A:哦那我來得及啦,來得及啦! B:哦好。 A:那個什麼,你要拿幾瓶啊。 B:2瓶好啦。 A:好了解。 B:好。    附表一編號2 111年2月8日11時37分28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背景聲:你跟他說我下午沒辦法回去,我叫他過去,我下班就拿過去給他) A:喂益仔。 B:嘿。 A:你半個小時去太公廟那邊。 B:半個小時嗎? A:嘿。 B:我們村庄的嗎? A:我們村庄,哦好啦你們村庄,舊庄。 B:好啦! A:我叫我朋友過去,叫水雞。 B:我認識嗎? A:他認識你啦,他認識你啦,認識啦認識啦! B:半個小時嗎? A:嘿,半個小時去你們那邊的太公廟。 B:哦好。 A:好。    附表一編號2 111年2月8日12時7分31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賴奕維0000000000 B:喂。 C:喂。 B:嘿。 C:我在太公廟這邊。 B:哦好。 C:好。  附表一編號2 111年2月8日12時38分51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賴奕維0000000000 C:喂。 B:喂。 C:嘿。 B:這裡。 C:喂。 B:喂。 C:嘿。 B:我在太公廟這邊。 C:我在裡面啊。 B:蛤? C:我在裡面啦。 B:哦。       附表一編號3 111年2月20日14時30分49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欸。 B:豆乳。 A:蛤? B:你有辦法過來檸檬園嗎? A:好啦好啦。 B:你要馬上過來還是怎樣? A:好啦。 B:哦哦。 A:一下子我就過去了,一下子。 B:哦好好好。 A:再10分鐘出門。 B:蛤? A:再10分鐘出門。 B:哦好啊好啊,你如果到檸檬園就騎下來一點點。 A:好啦。 附表一編號3 111年2月20日14時47分37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好啦好啦我要到了會打給你。 B:沒有啦,你看差不多要多久,我要工作欸。 A:你不是在那邊而已,你就繼續做啊,我去我會叫你。 B:嘿啊,我怕你找我找不到。 A:蛤,就要過去了啊。 B:哦,你不要一直拖欸。 A:我哪有拖,就人家剛剛來。 附表一編號3 111年2月20日15時43分11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怎麼不見了? A:沒有啦,老大。 B:嘿。 A:你認識水雞嗎,認識嗎? B:水雞,下水雞哦? A:沒有啦。 B:你說一個人的名字哦? A:對啦。 B:水雞哦,我們這邊的哦? A:沒有啦,菜寮的。 B:菜寮水雞,我沒聽過欸。 A:你不認識哦? B:怎樣嗎? A:沒有啦,我叫他過去,你又不認識,怎麼辦? B:不要不要,你叫別人過來哦。 A:沒有啦,我如果叫他過去,但你又不認識,我不知道要怎麼辦欸!  B:你就騎進來,一下子而已。 A:哦,你有車啊。 B:我在這邊用草,弄得全身都是,不然我就開出去了。 A:哦,水雞你不認識哦。 B:我不認識,沒關係啊,怎麼需要認識,你叫他騎進來,不過他怎麼知道路? A:他就不知道,他知道啦,騎去你那邊他知道啦,問題是你就不認識人家。 B:不認識他,怎麼嗎? A:還是你走出來,走出來路邊。  B:檸檬園那邊就好了啦,我不要岀去大路。 A:沒有啦,我叫他騎進去你那邊,騎進去你那條路,騎進去這樣啦。 B:就檸檬園啦。 A:我跟他說看看。 B:好啦。       附表一編號3 111年2月20日15時45分57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有嗎? A:我現正在跟他說,我現在跟他報路啦! B:哦。 A:你走出來啦,你走出來啦! B:要走出去到哪裡啦。 A:你走出來在路邊就好啦。 B:我就騎腳踏車,就在路邊這邊啊。 A:哦好啦好啦我叫他過去。 B:哦很誇張欸。    附表一編號3 111年2月20日14時54分41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過去了過去了。 B:你是叫一個穿青色衣服的。 A:對對對。 B:戴安全帽。 A:對啦。 B:穿一個黑色袖子。 A:對啦青色衣服。 B:不知道騎去哪裡,從我們這條進來,我就在大路,跟他說了,他就沒有停,他騎去田裡那條,不知道騎去哪裡了,你打電話給他啦。 A:他就沒有電話。 B:不知道騎去哪裡,没有看到,奇怪? A:好啦好啦等一下你有看到再叫他。     附表二編號1 111年1月12日10時27分18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那個有方便嗎? A:等一下啦。 B:蛤? A:等一下啦。 B:等一下是差不多大概多久。 A:不用半小時、不用半小時。 B:不用半小時,啊再過去你家相找就好了嗎? A:好啦好啦,啊那個那個那個那個方便是多方便啊? B:我我我要拿那個而已喔,5而已喔。 A:喔。 B:蛤? A:嗯。 B:有多少我就是處理多少,啊。   附表二編號1 111年1月12日11時7分56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嘿。 A:要在哪裡? B:我在家啊。 A:你出來,快點,聖恩。 B:我要去哪你不就要說,不清楚? A:聖恩聖恩。 B:蛤? A:聖恩啦,田子聖恩。 B:喔田子聖恩喔。 A:嘿啦。 B:好啦。   附表二編號1 111年1月12日13時10分16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我在園子,我跟早上一樣啦! A:我看一下。 B:你說什麼時候過來就好了。 A:我看一下蛤。 B:喔,你就確定看什麼時候,過高樹鄉來就好了。 A:好啦,我看一下。  附表二編號1 111年1月12日14時6分16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怎樣? B:我在打草,真的我很忙。 A:啊我剛剛打電話你又沒接。 B:我沒聽到,我在打草,我在那個,我跟你說,我在...的橋頭那邊。 A:哪裡啊? B:...的園子出來那個橋頭有沒有? A:喔喔喔。 B:這樣你知道嗎? A:喔。 B:你馬上過來嗎? A:對啊。 B:好好好。 附表二編號2 111年3月10日9時58分58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豆乳。 A:老大你在哪裡啊。 B:我在那個富匠遊戲休閒館那邊啊。 A:什麼富匠,我在車站欸。 B:對啊,你就菜市場騎來要通到我們這邊,這邊不是有一場很大的鈞瑕場? A:哪裡有釣蝦場啊? B:你都約那個有夠多人的地方。 A:對啊我知道,不然你說農會,你說從菜市場進去,菜市場哦。 B:對啦,就從菜市場來,要通到我們高樹。 A:嘿嘿嘿。 B:就右手邊。 A:好我騎過。  附表二編號2 111年3月10日10時30分57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啊你,我要文正那個欸。 A:蛤? B:文正的那個啦,你回來再拿那個給我。 A:什麼啊? B:文正的那個啦。 A:嘿。 B:你如果回來再拿一個,另外再拿一個文正的那個給我啦! A:我來看看,好啦。 B:對啊,這個我不要啦! A:好啦好啦。 B:這個。   附表二編號2 111年3月10日10時51分53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你等一下回來馬上去看嗎? A:什麼啦。 B:你等一下回來馬上去看嗎? A:好啦我如果有空我就拿給你,老大你不要這樣,我怎麼知道你要哪一種,我怎麼知道,拜託一下啦,我忙完啦,拜託啦。 B:差不多幾點啦,我也要忙啊。 A:我不敢跟你確定。  附表二編號2 111年3月10日11時44分57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老大你在哪裡。 B:我在水門,差不多15分就回去了。 A:哦好,我在太公廟等你。 附表二編號2 111年3月10日12時6分58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在哪裡? B:我到國興了,一樣去田裡啦! A:哦。 B:我差不多5分,5分就到田了。 A:哦。 附表二編號2 111年3月10日12時18分8秒 包中山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到了沒? A:過去了啦,過去了啦。 B:哦。 A:到了啦。 附表二編號3 111年2月14日0時7分12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喂。 B:喂大哥。 A:喂。 B:在睡覺嗎? A:蛤? B:在睡覺嗎? A:沒有沒有沒有。 B:你那邊現在有那個嗎? A:蛤過來啊過來啊? B:哦,過去再說。   附表二編號3 111年2月14日1時1分47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好,好啦! B:哦。 A:喂。 B:喂。 A:喂。 B:嘿。 A:我還在這邊我還在這邊,等一下就回去了等一下就回去了。 B:哦好。    附表二編號3 111年2月14日1時15分24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出來,走出來。 B:哦。 附表二編號4 111年2月16日11時2分55秒 林豊裕0000000000 → 黃宏益0000000000 A:馬上到馬上到馬上到好不好。 B:回來了哦?  附表二編號4 111年2月16日11時8分35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你在哪裡啊? B:那個你到了嗎? A:蛤,我在你早上跟我說的這邊啊! B:好啊我過去。 A:蛤? B:好啦我到了。    附表二編號5 111年3月24日10時51分4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怎樣? B:你在家嗎? A:沒有,我現在要去菜寮。 B:哦。 A:嘿。 B:好啦! A:回來再打給你啦! B:沒有啦我等一下要跟車,明天回再打給你。 A:等一下要去了哦。 B:嘿啊。 A:多久啊? B:半個小時而已啦! A:這樣哦。 B:嚷啊。 A:不然你來那個啊。 B:蛤? A:你來找我。 B:我去找你,哪裡? A:嘿啊。 B:哪裡,哪裡? A:哪裡,菜寮啊,哪裡,蛤? B:這樣我來不及啦! A:好啦沒關係啦! B:嘿啊,我明天回來再過去找你啦! A:好啦好啦! B:好。         附表二編號5 111年3月24日10時56分6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嗯。 B:還在那邊哦? A:蛤? B:你還在那邊嗎? A:嘿啊! B:哪裡? A:菜寮大路邊,要回去了,應該要回去了。 B:蛤,怎樣? A:應該要回去了吧? B:你帶別人去的嗎? A:嗯。 B:你帶別人去的嗎? A:老大來收錢啦! B:哦。 A:我在菜寮大路邊啦,如果沒有做什麼應該等一下就回去了,應該沒有要做什麼了要回去了。 B:嗯。 A:應該要回去了。 B:你有方便嗎? A:嗯。 B:那邊有方便嗎? A:我有方便,你是要去那個還是那個啊? B:蛤? A:你是要叫我去處理還是怎樣? B:說你身上啦! A:要叫我處理是嗎,我身上有啊! B:嘿啊,蛤? A:我身上有啊。 B:好啦這樣我過去好了。 A:你要拿現金哦? B:嘿啊。 A:嗯。 B:哪裡? A:好像要走了,好像要走了。 B:這樣要怎麼辦? A:等一下我跟他說,你就開上來啊,開來高樹。 B:好啊,你要從我這邊過來。 附表二編號5 111年3月24日10時57分57秒 林豊裕0000000000 ← 黃宏益0000000000 A:要回去了。 B:你要從哪一條? A:蛤? B:你們要開哪一條回來? A:我就要回去了,你去我家就好啦。 B:我會來不及啊,喂? A:蛤? B:我現在開上來了欸。 A:嘿啊。 B:去你家我來不及啦! A:哦。 B:喂。 A:你到哪裡了? B:我要到高樹了。 A:哦好啦好啦,你就開大條路這邊過來。 B:大條路。 A:嘿。 B:要在哪裡等啊? A:大條路,我就要去高樹那邊啊。 B:你要從高樹過去。 A:嘿啊,我就從菜寮要過去高樹了啊。 B:你們下來了嗎? A:對啦,開下來了。 B:那你從來我們村莊這邊過來啊。 A:你是聽不懂哦。 B:我知道啦,你說從大條路是嗎? A:嘿啦。 B:這樣怎麼遇得到? A:就跟你說去我家就對了,我就要回去了。 B:好啦,你現在回來了是嗎? A:嘿啦。 B:好啦好啦。 附表二編號5 111年3月24日11時1分48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你在大石頭那邊等我。 B:哦好啦好啦。 A:嘿。 附表二編號5 111年3月24日11時5分10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你是很趕嗎? B:喂。 A:要到了要到了。 B:沒有啦,我在紅綠燈下欸,我在另外一邊欸。 A:嘿啦嘿啦。 B:不是7-11那邊哦。 A:好啦好啦,我不是蕭煌奇。 B:哦好啦。 A:你聽懂嗎?    附表二編號5 111年3月24日11時7分36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你在哪裡啊? B:我看到你了,在前面這邊,正前面這邊,我在等紅綠燈啦! A:你是在,還不快一點。    附表二編號6 111年5月10日12時30分47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 A:怎樣? B:聽到嗎? A:大聲點! B:聽到嗎,你在哪啊? A:怎樣? B:在工作嗎? A:我現在人在忙,等一下好不好,你有要出車嗎? B:有啊! A:蛤? B:我回來再打給你啦! A:怎樣? B:我要開車了。 A:有要跟車嗎? B:有啦! A:幾點啊? B:等一下啊! A:等一下幾點啦? B:1點啦! A:蛤? B:1點。 A:1點喔,這樣喔。 B:嗯。 A:我現在人在那個啦,我要去三地門啦,這樣回來來得及嗎? B:應該來不及了。 A:我現在在半路了,我在高爾夫球這邊了。 B:你現在要回來了嗎? A:我等一下就回去了。 B:你現在回來了嗎? A:我現在在高爾夫球要去,我人才騎到高爾夫球而已,我拿錢而已啦! B:喔。 A:在河堤邊而已啦,拿一拿我就回來了,我趕看看。 B:好啦。 A:要多少啦? B:一樣啦! A:啊你還要還我捏! B:嗯。 A:喔好。   附表二編號6 111年5月10日12時47分7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我現在要回去了。 B:喔,啊這樣沒... A:現在回去了。 附表二編號6 111年5月10日13時1分26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我說你不要一直打,到泰山了。 B:對啦,我說我在太空廟等你啦! A:蛤? B:我在太空廟。 A:什麼啊? B:我回來太空廟啦! A:你在太空廟,你在太空廟就好了。 B:嘿啊。 附表二編號6 111年5月10日13時9分49秒 黃宏益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到了啦! B:蛤? 附表二編號7 111年3月15日11時43分27秒 劉建宏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乳哥,我現在馬上過去。 A:哦。  附表二編號7 111年3月15日11時43分53秒 劉建宏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你有要那個嗎? B:蛤? A:你有要那個嗎? B:要。 A:2張。 B:要要要。 A:2張,2張嗎? B:好好。  附表二編號8 111年2月5日16時39分52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我陳仔,啊那個,現在有時間嗎? A:你是誰啊? B:我陳仔。 A:哦。 B:兩瓶啊。 A:現在哦。 B:嘿。 A:現在,我聯絡看看。 B:這個很急。 A:我聯絡看看啦。 B:哦,這個很急,就昨天那個。 A:我聯絡看看啦。 B:再打給我嗎? A:哦好好。    附表二編號8 111年2月5日16時43分3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喂,那個什麼? B:嘿。 A:釣蝦池,釣蝦池。 B:那個龍門啦。 A:龍門。 B:龍門,你到了打給我。 A:好。 B:那個酒拿好一點啦,他有在講啦。 A:哦好好。 B:那個蝦子都釣不到很多。 A:好。 B:釣不多。 附表二編號8 111年2月5日17時55分14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喂我到了。 B:哦好我馬上過去。 附表二編號9 111年2月8日1時5分11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在睡覺哦。 A:嗯怎樣? B:吵到你喊,抱歉,陳仔啦。 A:嗯。 B:怎樣,吵到你,喝酒哦? A:沒有啦,怎樣? B:你沒喝酒哦? A:沒有。 B:啊那個,想說有喝酒,我是想說就拿兩瓶過來喝。 A:嗯。 B:好嗎? A:嗯我看一下。 B:哦好。 A:我看一下。 B:哦。 A:蛤? B:蛤? A:好啦。 B:哦哦。     附表二編號9 111年2月8日1時7分25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欸欸。 A:嗯。 B:他說我們過去就好。 A:什麼啊。 B:我們過去就好。 A:誰要過來? B:他啊,他說要載我開車過去,他說這樣。 A:好啊好啊,好啊你們過來,你們到了打電話給我。 B:嘿阿,到圓環那邊還是? A:沒有啦,哪裡圓環,到那個什麼,個泰山? B:泰山欸,到泰山哦。 A:嘿。 B:你在泰山嗎? A:嘿啊。 B:哦000那邊哦。 A:嘿打電話給我,嘿啦嘿啦,你再打電話給我。 B:哦好。 附表二編號9 111年2月8日1時14分27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喂,拿5瓶好嗎? (背景聲:轉過去啊)  B:蛤? A:拿5瓶好嗎? B:幾瓶啊。 A:5瓶啊。 B:5瓶。 (背景聲:什麼啊) A:嘿。 B:要拿到5瓶哦,2瓶啦2瓶啦,他說2瓶啦! (背景聲:2瓶啦)  A:我拿好一點的酒,3瓶,這麼晚了。 B:你要拿好一點的酒,3瓶這樣。 A:好嗎? B:蛤? A:好嗎,這麼晚了? B:我身上就沒有,不然我就貼進去。 A:哦,你問一下你哥。 (背景聲:看一下量啦,量如果不好我也不要) B:他說要看一下那個,看酒好還是壞的。 (背景聲:看酒好壞) A:嘿啊嘿啊,看你哥要不要,3瓶。 B:3瓶,他說過去再說啦。 (背景聲:過去再說)  A:好。       附表二編號9 111年2月8日1時25分16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哥。 B:要在哪裡,在哪裡? A:加油站加油站。 B:加油站嗎? A:泰山的加油站。 B:我好,哪一個加油站啊? (背景聲:哪一個加油站啊)  A:泰山只有一個加油站。 B:直直,都直直開嗎,7-11那邊,哦好好我知道。 (背景聲:沒有沒有,右轉啦) A:嘿。 B:我知道。    附表二編號9 111年2月8日1時32分39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欸。 A:欸陳先生,你跟哥說,拿一點給我喝飲料好不好? B:怎樣? A:你跟大哥說100塊給我喝飲料好不好? B:100塊給你喝飲料。 A:嘿,好嗎? (背景聲:買過去啦)  B:沒關係啦,下一次。 A:好啦。 B:下一次啦。    附表二編號10 111年2月10日17時23分40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喂。 B:陳仔啦。 A:嘿。 B:你在哪裡? A:在我們這邊啊,怎樣? B:在你那邊,我過去啊。 A:哦。 B:一様嗎? A:哦好啦。 B:2啦,2瓶啦,我叫000(12秒)再倒一點酒,不然又在那邊找,我朋友的車又被撞到,又要賠人家錢,拿一些酒來喝啦。 A:好啦。 B:哦。 附表二編號10 111年2月10日17時39分2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我到了。 A:你在哪裡啊? B:從加油站那邊過去。 A:好啦好啦。 B:我在路邊。  附表二編號11 111年3月26日21時28分13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怎麼沒聲音。 A:有啦。 B:有是嗎?老大,董仔,怎麼不講話。 A:怎樣啦? B:蛤,就是有事情要請教你。 A:嗯。 B:你昨天拿的酒很好喝。 A:嗯。 B:有時間嗎? A:嗯。 B:拿一瓶過來喝啊。 A:嗯。 B:可以嗎? A:嗯。 B:那個啊,一樣那邊,蛤? A:嗯。 B:來那邊喝啊,蛤,好嗎? A:嗯。 B:哦好。         附表二編號11 111年3月26日22時18分51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 A:我現在過去。 B:我剛剛打你的怎麼打不進去。 A:我現在過去哦。 B:現在剛要過來嗎? A:嗯。 B:哦想說怎麼打你的打不進去。 A:籃球場是嗎? B:對。 A:哦。 B:不然,好。  附表二編號11 111年3月26日22時37分52秒 陳天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到了。 A:進來没關係,停在這邊。 附表三編號1 111年1月10日17時22分46秒 呂維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嘿。 B:啊捏你有辦法過來,我拿1000 給你啊。 A:啊捏喔。 B:嘿啊。 A:喔好啦好啦。 B:好啦,掰。  附表三編號1 111年1月10日17時48分3秒 呂維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要過來了嗎? A:蛤? B:要過來了嗎? A:過去了過去了,我有聯絡到人了。 B:喔喔喔。 A:過去了。 B:喔喔。  附表三編號1 111年1月10日18時34分33秒 呂維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怎樣。 A:我現在人在九如有沒有,你等我一下。 B:好啊好啊。 A:啊過去那邊嗎?過去龍仔(音譯)家嗎?  B:嘿啊嘿啊,我在這邊。 A:好好好。 附表三編號2 111年1月13日11時52分2秒 呂維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忙嗎? A:蛤,嘿啊。 B:喔。 A:啊那個下午,也不行,下午也要工作,不行。 B:是喔。 A:嗯。 B:啊如果中午過去找你勒。 A:你要下來找我嗎? B:這樣可以嗎? A:好啊你下來找我。 B:喔好啊,我看一下。 A:你到了打電話給我,我在我家隔壁而已,你再打電話給我。 B:喔好。 A:喔好。    附表三編號2 111年1月13日12時13分0秒 呂維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你到了嗎? B:嘿啊,在你這邊。 A:你在我家一下,我馬上到。 B:喔好。 附表三編號3 111年2月5日16時55分54秒 呂維馨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哥。 A:蛤。 B:在哪裡? A:我哦,我在我們這邊,怎樣? B:我過去找你。 A:啊我等一下,哦好啦好啦,快一點哦。 B:在你家那邊嗎? A:嘿。 B:你有辦法馬上,馬上那個嗎? A:我沒辦法。 B:我現在打,還是我現在拿過去?你去處理這樣。 A:嘿。 B:要這樣嗎? A:嘿。 B:好。   附表二編號12 111年4月3日23時18分50秒 葉家男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怎樣? B:喂? A:嗯。 B:跑去哪裡? A:怎樣? B:我剛剛去找你。 A:有哦,我剛剛也在找你欸。 B:靠夭,你有出來嗎? A:我現在人在家啊。 B:我說你剛剛有出來嗎,你不是睡死了? A:有啊,你不在家啊? B:不是睡死了嗎,我有去啊。 A:你不在欸。 B:你是騎哪一台啊? A:我給人家載我給人家載,用開車,我給人家載啦。 B:開車哦。 A:嘿啊開車啊。 B:今天文正那邊怎樣,好了OK 了哦? A:什麼種,那個那個跟我一樣哦? B:蛤。 A:跟我一樣的嗎,沒有啦沒有啦,跟我一樣的沒有啦。 B:這樣哦,靠夭。 A:不要那個了,不要再講有的沒的。 B:好好哥我知道。 A:你要過來還是怎樣啦。 B:好啦我過去好啦。 A:過來講啦過來講啦。 B:好好。 A:有啦有啦有啦。 B:有哦好好。 A:好。     附表二編號13 111年4月4日8時12分43秒 葉家男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喂。 B:喂喂喂,我那個有沒有,在桌子邊擦東西的衛生紙,我東西放在那邊啦,包在那邊靠北我沒有拿到。 A:什麼東西? B:就那個啊,掉了,衛生紙衛生紙那邊,你看我丟的衛生紙,一坨的衛生紙,我擦那個水的。 A:你丟在哪裡? B:你看旁邊有垃圾桶還是哪裡,你看看。 A:垃圾桶哦。 B:對啊對啊,你摸一下,我突然把那個丟掉,一起丢掉啦。 A:哦哦哦,垃圾桶哦。 B:有摸到嗎,嘿啊你摸,應該在那邊,因為我拿在手上,我擦一擦兩個衛生紙都被我丟掉,剛剛在找,靠北怎麼不見,想到剛剛丟掉了,丟在你那邊。 A:丟垃圾桶嗎? B:對啦衛生紙,有水的。 A:沒有沒有欸,等一下蛤。 B:嘿啊嘿啊,你再翻一下翻一下,有啦,有一坨啦。 A:在哪一桶? B:衛生紙啊。 A:我知道啊,哪一桶? B:什麼哪一捅,垃圾桶哦。 A:嘿。 B:就電視旁邊,我在那邊擦,擦一擦我就丟垃圾桶。 A:電視旁。 B:我垃圾桶就丟在那邊啊。 A:哦我看我看,我看一下,我看一下,沒有欸。 B:你再摸一下,應該有啦。 A:沒有沒有。 B:你找一下,就在那邊而已。 A:沒有,有吐口水的對嗎? B:不是口水啦,哪有吐口水,沒有啦,舒跑啦,我倒舒跑的時候,我擦舒跑的啦,電視旁邊啦。 A:沒有没有沒有。 B:剛剛我在擦水的時候,他們也有看到 我擦水,衛生紙。 C:他說丟在...  A:丟在垃圾桶。 B:沒有就看旁邊,有一個衛生紙就對了啦。 A:沒有啊。 B:蛤。 A:就沒有啊找不到。 B:旁邊。 A:真的沒有。 C:衛生紙那麼多是要怎樣找。 B:摸了就知道了。 A:真的沒有。有可能在那麼裡面嗎?不可能在那麼裡面吧? B:都沒有哦。 C:沒有看到欸,有在外面嗎? B:沒有啊,我沒有丟外面啊,我只有丟在那邊。 C:你丟到這裡來。 B:我剛剛在電視那邊倒那個舒跑。 C:倒舒跑? B:對啊倒舒跑,就丟在旁邊那個垃圾桶而已。 C:旁邊的垃圾桶。  B:跟我手上拿的一起丟掉。 C:有丟在垃圾桶裡面嗎? B:蛤? C:你有丟進去嗎?衛生紙應該要有啊,也沒有看到衛生紙,完全都沒有看到衛生紙。  B:吃力了。 C:沒有看到欸。 B:是哦,奇怪我是放到哪裡去,我只有在那邊丢而已,靠夭。 C:被狗咬走了啦,完全都沒有看到。 A:真的沒有啦,我不會騙你。 B:你們那個先不要丟,你們那個先不要丟。 A:我等你來。 B:我車子那邊看一下我有沒有丟在那邊。 A:我找過了我找過了,都沒有。 B:靠夭。 A:等你來。 B:蛤。 A:等你來,等你來啦。 B:好啦好啦好啦,我剛才桌子那邊不知道有沒有丟在那邊,桌子邊而已我沒有拿出來。 A:我還在裡面我也不知道,你聽懂嗎? B:嗯我知道,叫人家看一下。 A:沒關係啦等你下班啦! B:好啦好啦!     附表二編號13 111年4月4日9時36分32秒 葉家男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喂。 B:他沒帶電話嗎? A:沒帶。 B:你等一下跟他說我找到了。 A:哦好。 B:哦。   附表二編號14 111年4月5日6時50分54秒 葉家男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 A:喂。 B:你是跑去哪裡? A:蛤我在這而已。 B:你是跑去哪,蛤? A:在這邊而已,怎樣? B:哦我去你家。 A:哦。 B:吃東西一下啦! A:你在那邊等。 B:蛤。 A:我馬上回去。 B:好啦。        附表二編號15 111年4月22日21時17分7秒 葉家男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B:喂,那邊過不去啦。 A:你在哪裡? B:很多警察捏,橋過不去啊。 A:給,怎樣? B:南和橋過不去啦,等一下再過去,泰山這條路這邊啊。 A:喔,我馬上到,泰山那條路? B:阿爸成(音譯)這邊啊。 A:蛤? B:要回去高樹路這邊啊,南和橋現在過不去,剛好那麼多台警車。 A:啊你就在那個什麼,剛剛我們兩個來的那條路等。 B:你是騎到舊庄那邊還是那個泰山。 A:我們兩個剛剛騎來的那邊有沒有,我們從舊庄那邊騎來的有沒有。 B:嘿,好啊。 A:你在那邊等啊。 B:你在那邊等啊。 A:齁。 B:好。    附表二編號15 111年4月22日21時22分40秒 葉家男0000000000 ← 林豊裕0000000000 A:你在哪裡呢? B:喂。 A:你在哪裡? B:還沒騎到,騎到舊庄嗎? A:我跟你說舊庄有沒有,我們剛剛騎來的泰山這條這邊啊。 B:啊我是那個捏,我是從這邊騎捏,我要到舊庄,我要到舊庄的路口了。 A:嘿啊,啊你騎上來啊騎上來啊,騎上來要到泰山這邊。 B:蛤? A:我們剛剛騎的那條啊。 B:我們騎得那條? A:剛剛我們兩個不是從舊庄騎上來,這條啊! B:嘿。 A:嘿啊,你再騎上來啊,因為我等一下還要回頭的啦,我還要去找杰仔(音譯)。 B:對啊,我在這條路啊,我有看到你啊。 A:你在哪? B:我到舊庄,在那個捏,在阿爸成這條捏,插到舊庄的捏。 A:沒啦。 B:另外那條嗎? A:嘿啦。 B:好啦我騎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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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