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30號
債 權 人 曾憲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袁修中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㈡提出債權人代償之釋明資料 ,並陳報代償金額。】,該裁定於106年7月25日寄存送達合 作派出所,於同年8月4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