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5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温敏慧
沈柏丞(原名沈木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55,833元,及
自民國95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95年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