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842號
ILDV,112,司促,1842,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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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42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莊舜智
債 務 人 彭治綱(原名彭祖閤



彭璟


一、㈠債務人彭治綱(原名彭祖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7,946,596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如對債務
彭治綱(原名彭祖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彭璟惠給付。
㈡債務人彭治綱(原名彭祖閤)應向債權人給付5,086,256
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
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
債務人彭治綱(原名彭祖閤)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彭璟惠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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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