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82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林建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9,546元,及其中
本金10,136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4,288元部分,自民
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本金16,905元部分,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金8,318元部分
,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本金8,688元部分,自民國104年2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