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9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游政勳
債 務 人 江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89,370元,及自民
國112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17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