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宇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559元,及自民國
112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2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
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宇珍於民國109年05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
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2年0
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
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