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66號
債 權 人 陳西荃
債 務 人 陳國雄
陳旺泉
陳清標
陳順來
陳治傑
陳治圻
陳阿日
陳金通
萬陳月子
陳曄文
陳為碩
陳為彥
陳奕璋
陳勁穎
張秀雪
陳金志
陳美麗
陳宗敬
陳奇恆
陳美文
陳美齡
陳麗年
陳美妃
陳李來杮
陳亮佐
一、1.債務人陳國雄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43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
2.債務人陳旺泉應向債權人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3.債務人陳清標應向債權人給付3,1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4.債務人陳順來應向債權人給付3,17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5.債務人陳治傑應向債權人給付1,5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6.債務人陳治圻應向債權人給付1,58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7.債務人陳阿日、陳金通、萬陳月子、陳曄文、陳為碩、陳
為彥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1,71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8.債務人陳奕璋、陳勁穎、張秀雪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
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9.債務人陳金志、陳美麗、陳宗敬、陳奇恆(原名陳奇恒)應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0.債務人陳美文、陳美齡、陳麗年、陳美妃、陳李來杮、
陳亮佐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6,34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負擔,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