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1354號
ILDV,112,司促,1354,2023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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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債 權 人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鈞銜
債 務 人 莊炳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01,545元,及自民
國111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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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