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5號
債 權 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債 務 人 古珍名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16元,及自民國
111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844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50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㈣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佳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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