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 告 甲女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恒毅律師(扶助律師)
被 告 陳閔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0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本院於民
國112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甲○係主張為被告犯刑法第224條所定之罪之被害人 ,本於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本判決不得揭露其等真實姓 名、住所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原告聲請為 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意旨:
被告之之父藍博承在宜蘭縣○○鎮○○路00號南天宮擔任廟公, 被告則在上開宮廟協助收驚、祭改之工作,而原告甲○(以下 簡稱甲○)及其家人為該宮廟之信徒,被告因而與甲○結識。 於108年10月12日16時23分許,甲○與其父母、胞弟一同至上 開宮廟收驚,詎被告竟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趁甲○之父母 、胞弟先行離開,且適逢傍晚下班之際,在上開宮廟旁收驚 小神壇內,將該處鐵捲門拉下,利用甲○無助且情緒不穩之 狀態,向甲○佯稱須收驚、祭改,並將穢氣吸出,壓抑甲○理 性思考空間,而違反甲○之意願,從甲○之背後,將手伸入甲 ○之上衣內,撫摸其肚子及胸部,另以雙手抓住甲○之胸部, 以身體頂住甲○,讓其雙腳離地約2、3次,復將甲○之衣服掀 開並拉開胸罩,以手在甲○之胸部寫字,以此方式對甲○強制 猥褻得逞(下稱系爭侵權行為事實)。被告對甲○為系爭侵權 行為,甲○每思及案發當日情形,恐懼油然而生,身心備受 煎熬,受有嚴重痛苦。又被告於造成原告甲○上開身心嚴重 受創後,不思反省,亦不悔改,於刑事偵審時,謊話連連, 企圖矯飾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悔意,已造成被害人心 靈上二度受創。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甲○新臺幣( 下同)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答辯以: 否認有原告主張的侵權行為事實,本件刑事第二審即臺灣高 等法院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21號刑事判決認定其無罪,希望 可以等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原告所稱之犯罪事實,其都沒有 做,原告所稱刑事作證之證人,均無在事發現場,卻一口咬 定其有犯行,希望法院還其一個清白。
三、兩造爭點:㈠、原告主張被告故意對其為系爭侵權行為,或 至少為過失為之,致侵害原告之身體自主權,而應對原告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㈡、如上開爭點認為 有理由,被告應賠償原告金額為若干?茲認定如下:㈠、原告主張被告故意對其為系爭侵權行為,或至少為過失為之 ,致侵害原告之身體自主權,而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是否有理由:
1、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又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故主張對造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就對造有故意或過失之 不法侵害行為負舉證之責。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大多係秘 密發生,隱密進行,不易為當事人外之他人發現,欲求直接 證據,常有困難,然究不能因此即遽採任何一方單方面之指 訴或辯詞,應綜合他事證如間接證據,本於經驗及論理法則 ,而為事實認定。
2、原告主張被告因對其為系爭侵權行為,涉犯妨害性自主之強 制猥褻,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656 9號提起公訴後,經本院刑事庭以109年度侵訴字第38號判決 認定被告有罪科處有期徒刑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 灣高等法院(下稱高本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221號判決被 告無罪,惟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60號判決撤銷發 回高本院,現由高本院112年度侵上更一字第4號審理中之情 ,有本院刑事庭併同110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裁定移送之刑事 偵審程序卷宗(含警澳偵字第1080014999號刑事偵查卷宗【 下稱警卷】、108年度偵字第6569號卷【下稱偵卷】、本院1 09年度侵訴字第38號卷【下稱侵訴卷】)及各審級刑事判決 為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高本院刑事案件二審電子卷證核
閱無誤,兩造並均同意於本件援用刑事程序之卷證資料為認 定。
3、被告雖自認於108年10月12日16時約30分許,有在南天宮旁小 神壇內幫甲○收驚、祭改之事,然否認對甲○有任何強制猥褻 之行為,於警詢時供述:因為甲○父母說甲○最近心情不好、 情緒不穩定,心裡好像有心事,請我幫甲○收驚,是否可以 讓甲○心情好一點,順便開導甲○一下、跟她聊天,平常南天 宮負責收驚的是我父親,我也有幫忙,我在幫甲○收驚的時 候,甲○的家人也在隔間裡面等,當天先幫甲○之父、母、弟 弟收驚,然後才是甲○,因為甲○父母一直拜託我跟甲○開導 一下,甲○好像最近交到壞朋友,心情不好、壓力很大,甲○ 才會單獨留在隔間與我獨處,我與甲○是兩張椅子對坐,面 對面,中間有1個人的距離,甲○說最近心情不好,課業壓力 大,跟朋友去不好的地方等等,過程中甲○一直在哭,我有 安撫甲○情緒,我輕拍甲○的背部,叫她不要傷心難過,我有 輕拍甲○的大腿,我是一邊安撫甲○,有多次輕拍甲○的大腿 ,甲○有說她的肚子不舒服,肚子最近都會痛,我將右手懸 空放置在甲○肚臍前,一邊唸咒語,這是祭改的方式,可以 讓甲○肚子比較舒服一點,我跟甲○說心情不好就多來拜媽祖 ,她需要媽祖的愛,我會幫助她,她可能缺少的是兄弟的愛 或朋友的愛等等,過程中我只有輕拍甲○的背,沒有摟腰、 沒有擁抱她,我沒有從背面將甲○抱起,手摸胸部,上下抬 起數回,也沒有將甲○衣服掀開蓋到她的眼睛,然後拉開她 的胸罩,徒手撫摸她的胸部,並以手指在胸部前似畫符動作 ,後來我本來是要開車送甲○回景美家中,但是因為我還有 其他事情,所以我才載甲○到臺北車站下車,因天色已晚, 我擔心甲○的安全,所以才會開車送甲○去臺北,在車上時, 我要拉排檔桿,有可能有碰觸甲○的大腿,甲○在車上也一直 在哭泣,我為了安撫甲○的情緒,我有幾次碰觸甲○的手安慰 她,從收驚到甲○下車的整個過程中,我碰觸甲○的身體時, 甲○完全沒有反抗或以口頭言語抗拒,「我承認有碰觸到甲○ 的胸部及身體其他部位,我不是故意要摸甲○的,是不小心 碰觸到的」,我與甲○沒有恩怨或糾紛,是因為那時候甲○要 回家了,她還在哭,我拿衛生紙給甲○的時候,拉她轉身的 時候去碰觸到胸部,碰觸大腿是因為在車上安撫甲○的情緒 輕拍她,所以甲○才會誤會,事後我有傳訊息給甲○關心她有 沒有比較好,甲○有回答我謝謝,甲○有朋友打電話問我此次 事情經過,我在對話中有向她朋友坦承有碰觸甲○胸部及大 腿的動作,警方播放甲○提供之電話錄音中,坦承有碰觸甲○ 身體之男子是我本人,但我沒有以暴力或以言語脅迫之方式
強制猥褻甲○」等語(見警卷第1至7頁)。於偵訊時供述:「1 08年10月12日當天甲○父母帶甲○找我,說她最近行為怪異不 好睡有嚇到,要我收驚,請我開導跟她聊天,我帶她去媽祖 廟內神壇,用搖鈴跟燒金火幫她收驚,她過程中一直哭說心 情不好,我安慰她,收驚過程難免會碰到信徒身體,因為要 蓋媽祖印章,是收驚的動作,她說她肚子怪怪的,我用平常 收驚處理,用金火在她前面畫一畫,因為當時要下班了,所 以我拉鐵門一半,我父親自己有將鐵門拉開,看一下為何我 沒回去,叫我快回家,我父親離開後,一樣開一半鐵門;當 天我沒有將手伸進甲○衣服內,從肚子往上摸到胸部,並抓 住她的胸部,以肚子頂著甲○,將她身體離地,做了兩三次 ,祭改過程中,甲○剛開始一直哭,我安慰她,收驚後問她 有沒有好一點,她說好,沒有不開心,並謝謝我,我也沒有 一手掀開甲○衣服,一手在甲○胸口寫字,並拉開甲○胸罩, 在她胸部繼續寫字,且在回程車上,我沒有將手放在甲○大 腿上,並握住她的手,我不知道為何在車上甲○傳訊息給蔡 承愷稱「他現在抓住我的手,我沒有辦法打字」、「我好想 跳車」等語,甲○是正常坐在車上,我因為車子急煞要抓排 檔碰到他大腿旁邊,沒碰到胸部;我父親於案發後4天即108 年10月16日與甲○之父通電話時表示「我兒子說有跟她說話 說話,說說他去摸她這樣,就他的不對,我們在這裡做事情 ,無論怎樣今日要做正當的事,他這樣就是給她性侵,他知 不知道不可以這樣,他說他真的不對…」、「他說有去摸到 她」等語,這是因為對方之前恐嚇我們,我父親被嚇到,沒 睡好,語無倫次,不知道為何要恐嚇並這樣說,我們比較純 樸,我沒摸甲○,是收驚過程難免碰到信徒身體,蔡承愷事 發後打電話說要打死我,叫我出門小心不然會死,他們打電 話恐嚇,要我們承認,不然要造成傷害,我父親受驚嚇,才 語無倫次;我與蔡承愷於案發後2天即108年10月14日有通過 電話,在對話中蔡承愷問「所以說胸口有沒有」,我回應「 我…她的胸口有給她摸到,我有可能…好啦好啦,那我跟你說 ,我有可能有給她觸碰到,有給她觸碰到」,他接著問我「 你有觸碰到她」,我回應「有觸碰到,我…這是我不對」, 是因為收驚過程難免碰到信徒身體,對方問我時語速快,他 之前恐嚇我 ,我受到驚嚇說話語無倫次,蔡承愷於同日又 撥電話給我,我在對話中稱「就是她說她肚子不舒服,那我 就不知道哪裡,我就把它掀起來弄一弄,然後可能就是不小 心揮到她的這個她的胸部那邊」,且蔡承愷說「反正我釐清 一下,在廟裡面就是你鐵門拉一半在裡面祭改,摸她的肚子 ,可能有揮到她的胸部」,我回答「嘿」,但我沒有掀起來
,我手停留在甲○衣服外面約5、6公分,幫她收驚讓她快點 好,跟我剛剛說的一樣,收驚過程難免碰到信徒身體,對方 恐嚇我,我受很大驚嚇,我很純樸,根本沒做過這些事,廟 裡櫃臺阿姨、陳皓天亦可證明我們遭蔡承愷恐嚇等語(見偵 卷第81至83頁)。觀諸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可知被 告僅承認有出於安撫甲○情緒之目的或在無意間碰觸甲○之身 體,惟從未承認有何本件被訴之強制猥褻犯意及犯行,自難 認被告於警詢或偵訊時有為全部或部分自白之情形。是被告 於刑事偵審程序中,均否認有對原告為強制猥褻行為,僅於 蔡承愷追問時,承認可能在為原告祭改時不清楚原告稱肚子 不舒服的地方在哪裡,掀起原告衣服時有觸碰到原告胸部, 然亦陳以祭改時難免觸碰到信徒身體。至於伊父於108年10 月16日與甲○之父通電話時表示伊說有跟原告說說話後其去 摸她,這樣就是性侵原告,是因為對方之前恐嚇,父被嚇到 而語無倫次等語。
4、原告於偵訊時證述:被告是廟公,我從小學時開始大概2、3 個月1次會去該廟拜拜、收驚,收驚都是爸媽載我來,我和 朋友自己有時候會去拜拜,但不會去收驚,我原本是給被告 父親收驚,在我國、高中時,有時候會換成給被告收驚,通 常收驚的地點在廟裡左側的房間,通常門會開著,那是鐵捲 門,廟公會拿一個金紙做的人偶,會對人偶念一些咒語,拍 拍我的背或頭,然後廟公會拿金紙點火在我身上畫一畫,再 把金紙丟在桶子內,我爸媽也會包紅包給廟公,金額我不清 楚,通常是我爸媽、我、弟弟一起進到收驚的房間,進行上 述的儀式,再一起離開;那天我們4人一起去收驚,收完後 我爸媽、弟弟就先去逛羅東夜市,我想先回臺北,原本我預 計在蘇澳搭客運,但被告收驚後在我家人面前說我狀態不太 好,要我留下來聊一聊,被告在我們一家人面前說他待會要 去臺北找朋友,可以順便載我回去,我爸媽及弟弟就先離開 ,這時候我和被告都還在收驚的房間,被告就叫我坐到他旁 邊,問我最近的狀況,我大部分時間都在沉默,被告說我一 個人很孤單、沒有人愛我、我的心已經死了、只有他可以給 我愛等語,我聽了被告的話覺得很難過,就開始哭了,被告 將我抱起來坐在他大腿上並去關鐵捲門(我忘記先後次序), 被告問我是不是很累、要不要睡一下,我說不用,被告就拍 拍我,被告摸我的大腿及屁股,我有點不舒服,所以就站起 來,我坐回位子上,被告跟我說他把我當作妹妹、關心我才 給我一個擁抱,被告就說要幫我祭改,我說好,因為我之前 有做過,被告就把手放在我肚子前方,說我的肚子裡有廢氣 ,他要把廢氣吸出來,被告表現出很痛苦的樣子,並對我說
是否看得出他很痛苦,我回答是,被告說他不是願意幫每個 人都做這件事,我對被告說如果不是很舒服就不一定要幫我 ,被告說一定會幫我,後來被告問我要跟媽祖還是跟他,我 不懂被告的意思要請他解釋,但被告也說得不清不楚,被告 說如果要跟媽祖的話以後有活動要回來幫忙,我就問被告要 幫忙什麼,被告說要擺擺水果、擦擦桌子,被告說跟媽祖就 等於跟他,後來被告就在房間內抽菸,在這段期間被告父親 有嘗試要進來房間,但被告父親拉不開鐵捲門,被告就問他 父親要幹嘛,並幫他父親開鐵捲門,被告父親進來房間點香 ,他父親進來看到我在哭,說我壓力很大,說要幫我加持一 下,就把手放我頭上念了一些咒語,之後被告父親就出去, 並對被告說不要弄得太晚,被告又把鐵捲門再拉下來,後來 被告將房間連接廁所的門關起來,說要將我最後的穢氣吸出 來,被告叫我站起來,被告站在我後方,被告大概比我高1 顆頭,被告就把手從我衣服下襬伸進衣服內,我當天是穿白 色T恤,被告就從肚子往上摸到胸部,被告隔著內衣摸我的 胸部,接著被告就抓著我的胸部、用他的肚子頂著我把我的 身體離地,他用這樣的方式做了2、3次,我在這個過程都在 哭,當時我感到很害怕,而且我分不清楚被告到底是在摸我 還是在做法,我想離開,但門都被關著,後來我想要走,但 被告說我沒有把事情說出來不能走,接著被告說要做最後的 處理,被告就站在我面前面對我,他用一隻手把我的衣服下 襬掀起來到我眼睛的高度,他用另一隻手在我胸口寫字,他 還用寫字的手去拉開胸罩,在我胸部上繼續寫字,後來被告 就結束這個儀式,並把我的衣服放下,我就將內衣及衣服調 整好坐下;我就告訴被告我想自己搭客運回臺北,被告說可 以載我,但我跟被告說想要靜一靜,被告說有答應我父親將 我載回家,而且被告說他也順路要去臺北,被告叫我走去廟 外,就把車子開過來,我就上被告的車,我在車上對被告說 載我到羅東車站就可以,但被告堅持載我回家,在車上時被 告把手放在我的大腿上、握我的手,我有閃避躲到門邊,但 我因為害怕而不敢對被告說什麼,被告在途中還說要載我去 三星兜風,但我拒絕了,後來被告載我到臺北車站下車,當 時時間是20時50分,我那時有傳訊息給當時的男友蔡承愷, 後來我用LINE找了兩個蔡承愷的朋友出來吃飯,我有跟他們 說被告在廟裡摸我胸部這件事,後來蔡承愷到安和夜市找我 們,蔡承愷才知道這件事,隔一天蔡承愷當面問我這件事的 細節,我就把全部事情跟蔡承愷說,目前我已經跟蔡承愷分 手;我沒有與被告單獨出門,也沒有與被告交往過,被告在 車上要求加我的LINE,當時我沒想那麼多就讓被告加LINE,
我當天很害怕,在車上我將我的左手握到瘀青,我朋友、蔡 承愷及婦幼隊警察都有看到,我有因為這件事在學校輔導過 ,也有在萬芳醫院就醫等語(見偵卷第7頁至第8頁反面)。其 於本院刑事庭審理時證述:108年10月12日我有到宜蘭縣○○ 鎮○○路00號南天宮收驚、祭改,當天跟家人去的,之前有去 過很多次,也有跟朋友去那邊拜拜,108年10月12日之前就 認識被告,我沒有自己跟被告聊天過,當天被告不是第一次 幫我收驚,當日約16、17時許,被告從背後摸我的胸部,被 告將我抱起來然後頂我,用他的身體頂我的屁股,掀開我的 上衣,在我的胸口寫字,回去的時候被告還摸我的大腿,被 告摸我的時候,有把手伸進我的衣服裡面,被告跟我在小神 壇時他都在摸我跟祭改,我沒有呼叫,因為鐵捲門關著,呼 叫沒有用,109年1月2日檢察官問我本案的經過,我當時有 據實陳述,被告從我的肚子往上摸,摸到胸部,兩隻手就放 在胸部上面,當天的過程中被告有問過我要跟媽祖還是跟他 ,因為被告把鐵捲門拉下來,我不知道案發當天被告在幫我 收驚的時候有人對我錄音錄影,我當天開始與被告用LINE聯 繫,被告加我的LINE,因為被告要知道我到家,我離開宮廟 時,我說要自己去車站,被告說要載我到車站,結果也沒有 載我到車站,被告載我到臺北,在車上被告牽我的手跟摸我 的腿,案發當天被告載我到臺北下車之後還要再晚一點,我 有找朋友張凱富,我有跟張凱富說我在宮廟的遭遇,但我沒 有印象跟張凱富見面之後去哪裡,我被被告摸的事情有跟張 凱富說,講的內容沒有印象了,我是當面跟他說,我不太有 印象案發當天見面之後有跟張凱富去夜市,但是我最後是有 回家的,回家的時間不記得,偵查時我說當天很害怕,我的 左手握到瘀青,我的朋友蔡承愷有看到,我當天沒有找蔡承 愷,應該是隔天見到蔡承愷,我被被告摸的事情除了跟張凱 富說,還有跟蔡承愷、黃柏儒、爸爸、媽媽說,應該是隔天 跟黃柏儒說的,黃柏儒、張凱富在偵查中都說我是當天晚上 發生後告訴他們的,我現在沒有印象,可能是當天;被告提 出的手機錄音錄影光碟畫面上的女生是我,畫面上是我當天 的穿著,當天被告父親有進入宮廟內,有進出2次,被告手 伸到衣服裡面摸我胸部是在被告父親進入後,被告父親離開 的時候是被告把鐵捲門拉下來,偵查時我有說感到很害怕, 所以過程都在哭,整個過程我都在哭,我除了哭之外,被告 有無跟我聊天、聊其他的事情,我沒有印象,被告摸完我之 後,我跟被告就離開小神壇了;(提示刑事一審卷被證二LIN E對話)這是我與被告的聯絡內容,被告收回的訊息我沒有看 到內容,我被被告摸完之後,當日20時多我與被告有傳訊息
,我說我到了,謝謝你,是因為我不知道要怎麼辦,後續21 時30分的時候,我有跟被告說沒有不開心、謝謝,是因為被 告問我有沒有好一點,那時候我跟爸媽一起收驚的時候有覺 得好一點,並不代表被告對我做這些事情沒有不舒服,隔天 即108年10月13日中午的時候我有向被告傳LINE訊息說起床 了,是因為被告那時候一直問我,我才回被告說好一點,我 有吃東西,我會在LINE上謝謝被告,是因為被告幫我家做收 驚的動作,是因為感謝這些東西,不是感謝他這些事情,案 發之後我沒有主動跟被告聯絡,被告摸我的胸部、抱我的事 情,我沒有同意,被告違反我的意願等語(見刑事一審卷第1 11至120頁)。然原告上開關於被告有本件被訴強制猥褻行為 之指證,暨所稱被告跟其在小神壇時都在摸其及祭改,其感 到很害怕,故整個過程都在哭等節,與後述本院刑事一審勘 驗結果完全未見被告有對原告為本件被訴之強制猥褻行為, 且兩人尚有為一般談天,互動正常,甚且原告有微笑或大笑 之反應等情有所違背,則原告對被告前開不利之指述是否屬 實,已屬有疑。
5、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於本院刑事一審提出之案發當時被告與 原告對談之錄影光碟畫面,勘驗結果同本院刑事庭審理筆錄 記載:
⑴、檔案名稱:被告與告訴人對談之錄影光碟第1段,檔案時間: 共3分1秒,勘驗結果:
檔案內容為被告與甲○之對話錄影內容,由上往下拍攝之視 角。影片時間00:04時,被告身穿黑色短袖上衣坐在畫面右 側之橘色椅子上,原告身穿白色短袖上衣坐在左側之矮凳上 ,兩人面對面坐著,被告俯身向前,雙手握住甲○雙手前臂 處。畫面顯示該處為神壇旁,四周鐵門全部關閉之空間。影 片時間00:04至00:41時,被告與原告談話,被告說話時國 台語交雜,偶有手勢動作。「被告:這就是問題的癥結,你 就太過,你就是太過甚麼你知道,我不會說那個字的國語, 重點是…,就是意思就是說,大方向就是…小方向…。」「原 告:對(點頭)。」「被告:所以你要(…不清楚)。」影片時 間00:41至00:46時,被告繼續跟原告談話,並有用左手手 指碰觸甲○右肩、左手在甲○胸部前方晃動動作。「被告:你 現在有…告訴自己…。」影片時間00:46至03:01時,被告繼 續跟原告談話,並偶有手勢動作,原告不時點頭。影片時間 02:23時,被告言語間談笑時,原告微笑回應。「被告:蛤 ?我剛剛說的…缺少一個…這就是…所以我現在叫你…好好的… 好好的…到這一段就好,OK?那就好。…女漢子耶,誰知道你 …要怎樣…肚子餓不餓?有沒有要吃東西?」「原告:(搖頭)
」「被告:我也不餓。我跟你講,你喜歡人家跟你講話…對 不對?那你喜歡我…我們…一個從小到大的經歷,我到16歲… 再來慢慢的17、18。」
⑵、檔案名稱:被告與告訴人對談之錄影光碟第2段,檔案時間: 共3分53秒,勘驗內容:
檔案內容為被告與甲○之對話錄影內容,接續「被告與告訴 人對談之錄影光碟第1段」檔案,由上往下拍攝之視角。影 片時間00:03至01:37時,被告繼續跟原告談話,並偶有手 勢動作,原告不時點頭。「被告:…可是你還是可以去玩啊 ,像我一樣啊,我也可以去哪跑,我也可以去…,可以,…, 人家一定跟你講說…。」影片時間01:37至01:40時,被告 手中打火機掉到地上,原告側身讓被告撿拾打火機。影片時 間01:40至03:53時,被告繼續跟甲○談話,並偶有手勢動 作,原告不時點頭。「被告:這麼傻是要幹什麼,記得了沒 ?記得那兩個字了沒,你那麼聰明應該聽得懂啊,…瘋了。 」「原告:…」「被告:…腦袋有個『阿斯』,『阿斯』就是…不 過沒關係你已經…(被告表情痛苦)我已經吃進去了,飽了, 晚餐吃飽了,謝謝招待。(原告笑)。我跟你講,你讓我,你 讓我找回那個,我跟你講,我跟你講,我在18歲的時候…17 歲…。」(見刑事一審卷第108至110頁)。 上開勘驗結果顯示,被告與原告是面對面對坐,且對話內容 並非僅宗教之事,兩人亦有就生活上之事為一般談天,互動 正常,而就被告之動作部分,僅見被告有握住原告雙手前臂 處、用左手手指碰觸原告右肩、左手在原告胸部前方晃動之 動作,完全未見被告有對原告為本件被訴之強制猥褻行為, 且兩人互動間甲○尚有微笑或大笑之反應;又第2段影片中, 於被告手中打火機掉到地上之際,原告隨即側身讓被告撿拾 打火機,可見當時原告意識清楚,對外界保有充分反應能力 ,並無何何行動或意思決定能力遭被告壓制之情形;而因當 時兩人對坐距離甚近(被告稱一個人的距離,與勘驗影像情 形相符),被告說話時多有手勢動作,或有揮到原告接近胸 部等身體部位之情,然當係無意間碰觸。則自前開勘驗結果 觀之,難認被告對原告有何強制猥褻行為。
6、次查,據被告將原告載至臺北後兩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即被 告於本院刑事一審提出之被證二,見該卷第61至77頁),案 發當日即108年10月12日20時16分至22時47分兩人之對話為 :「被告:(貼圖)」「被告:到了要說唷」「原告:到了」 「被告:嗯」「原告:謝謝你」「被告:我在雪隧了」「原 告:沒找朋友?」「原告:好」「被告:有啊他去喝喜酒, 我才不要去勒,我會跟你聊天,你不嫌棄我煩的話,哈哈」
「原告:到了」「被告:你有沒有好一點」「原告:有」「 原告:就沒有不開心」「原告:謝謝」「被告:不要跟我講 謝謝,只要你好,我就開心,說不出可(應係口之誤)的話可 以打字跟我講,(貼圖)我會關心你會一直提醒你,只要你不 嫌棄我煩、囉嗦就好」「被告:還有,你要去吃點東西」「 原告:好」「原告:我會去吃一些東西」「原告:OK」「被 告:你剛剛去洗澡喔」「原告:沒有」「原告:吃東西」「 原告:怎麼了?」「被告:好,沒事啊,他們應該回家了, 你心情應該好多了」「原告:嗯啊」「原告:不會心煩了」 「被告:嗯嗯,真好,我挺你」;又案發翌日即108年10月1 3日7時至12時42分兩人之對話為:「被告:早安,今天也說 開心快樂的一天呢!農曆15了,真快阿嘿嘿嘿。要微笑,要 開心的面對每一天,共勉之」「被告:對自己說聲早安,加 油。昨天已經過去,要迎接嶄新的自己,每天都是新的,沒 有過不去的。因為我們長大了。」「被告:要學會懂得珍惜 自己,順其自然」「被告:(貼圖)午安嘿。不知道你起床沒 。不過該吃午餐唷!保持愉快。」「原告:起床了」「原告 :正在吃」「原告:OK」。觀之上開對話內容,原告之回應 雖簡短,惟仍有以文字為實質回應,若其確遭被告強制猥褻 ,勢必對被告生反感及排斥心理,當不至於還對被告訊息予 以回覆,甚且以「沒找朋友?」、「怎麼了?」之反問句回 應。故以上開兩造訊息往來內容,更無法認為原告在此前曾 遭被告強制猥褻。
7、原告友人蔡承愷與被告間之對話:(發生日期:2019/10/14, 錄音時間9:50)…「甲(即蔡承愷,下同):她說你從她背後 給她抱」「乙(即被告,下同):嘿」「甲:啊手伸進去她的 衣服裡面」「乙:沒有,這…這一點…這一點我跟你講哦,她 站在背後,她站在背後,我只是要把她轉回正面而已」「甲 :她,沒有,她說,她是說你的手就是伸進她的衣服裡面, 你先聽我講哦,她說你的手伸進她的衣服裡面從後面這樣」 「乙:嘿!」「甲:然後在衣服裡面這樣上下游移,然後好 像還把她就是有點像要把她抬起來」「乙:嘿!嘿!嘿!」 「甲:對,啊我不知道這是什麼意思,因為我已經不知道很 清楚了」「乙:沒有,這個東西…就是…她…這個東西就是說… 我…我想說她這個,就是怎麼講,她…後面…我把她轉回來, 這…啊不知道她就是…,她哭了眼睛已經都腫起來了,有點腫 起來」…「甲:手就是伸到衣服裡面,然後從後面然後就是 好像從背後抱人家那樣,手在衣服裡面」「乙:這個我手沒 有摸,我手沒有摸哦」「甲:啊不然ㄟ」「乙:我可能就是… 我可能就是…我可能就是要把她轉回來呀,就叫她不要再哭
了」「甲:嘿」「乙:嘿啦」「甲:再來她就說,你就…你 們就面對面站著或坐著,我忘記了,然後她說什麼你叫她閉 眼睛,然後你就掀開她的衣服,然後在那個胸膛幫她畫符還 是怎麼樣」「乙:哦!這一點…這一點,我可能…跟你講說… 沒有…不是哦,這肚子…我只是肚子而已」「甲:肚子?她… 你不是說…她跟我說你說她,她胸口怎麼樣」「乙:沒有, 沒有,肚子而已,阿那如果說,她覺得說我這樣子真的都不 對,那她覺得我今天這樣做的都是我的不對,好,我知道了 」「甲:阿!阿!所以說胸口沒有?」「乙:我…她的胸口 有給她摸到,我有可能…好啦好啦那我跟你說,我有可能有 給她觸碰到,有給她觸碰到」「甲:你有觸碰到她」「乙: 有觸碰到,我…這是我不對」…「甲:最後有一件事是…你開 車的時候,你的手是放在她的椅子上,不是放在手剎車,她 跟我說的啦」「乙:哦,是因為我那台車是march小台的」 「甲:嗯」「乙:那時候車很多,然後又天色暗暗,有些車 一直一直靠過來一直靠過來,我想說不要讓她受到傷,我要 去拉手剎車,要去檔時,有可能就把她摸到,把她那樣,所 以她座我都離她很遠」「甲:為什麼聊天時,手要放在她大 腿上」「乙:阿?」「甲:聊天的時候」「乙:沒有,我就 說,我就說,那時候真的就是暗暗的,一摸到覺得不對,就 趕快收回來」「甲:你自己又收回去就是了」「乙:嘿呀! 我自己收回來,你那講我讓她這樣,我不對,我跟她說聲抱 歉」…。(發生日期:2019/10/14,錄音時間10:39)…「甲: 她說她肚子不舒服是不是」「乙:她有說她肚子不舒服,對 」「甲:然後你就祭改」「乙:對」「甲:祭改的詳細到底 …那流程是什麼到底」「乙:詳細就是我就拿金紙畫一畫, 她說肚子不舒服那我就」「甲:你掀起來摸嘛」「乙:就一 般的祭改這樣,不是掀起來摸」「甲:你剛剛不是說有掀起 來摸,上一通電話」「乙:好,你說就是你剛剛講得那樣子 」「甲:阿是怎麼樣子,你再說一次呀」「乙:就是她說她 肚子不舒服,那我就不知道哪裡,我就把它掀起來弄一弄, 然後可能就是不小心揮到她的這個她的胸部那邊」「甲:胸 部還是胸罩」「乙:胸罩,就是不小心揮到」「甲:你有看 到她肚子就對了」「乙:啥?」「甲:就是你衣服掀起來, 然後就直接摸,就是祭改嘛」「乙:不是,就是幫她弄一弄 ,就是有看到她的肚子」…「甲:然後反正你有摸她肚子嘛 ,你不知道她有沒有不舒服」「乙:對」「甲:然後阿繼續 呢?鐵門拉一半,然後呢?」「乙:鐵門拉一半就弄一弄之 後,還是也是跟她聊天,也是跟她聊天呀你要開心呀怎麼樣 的,鼓勵她的話後面之後」「甲:就載她回去」「乙:之後
,就是剛剛這樣講這樣子呀」…「甲:阿不是呀,我就很懷 疑呀,是怎麼她是有心情那麼的不好,讓你去牽她的手是不 是」「乙:沒有,我比她大,我把她當作小妹妹,看到她心 情壞,我是要給她鼓勵,那時候太過暗,我要摸那個手剎車 ,所以揮到她的腳,摸到她的腳,摸到她的手,我就呀你要 加油,心情不要這麼差這樣」「甲:所以牽著她的手,就是 給她一些鼓勵」「乙:我沒有牽很久,我沒有牽很久,我就 抓著這樣加油,我就又…又回去開車」…「甲:然後有摸她的 腿,可能不小心之類的」「乙:ㄜㄜㄜㄜ」「甲:阿為什麼她說 手牽很久不能回訊息」「乙:什麼叫不能回訊息」「甲:她 說另一隻手就是被你握住怎麼樣的,讓她不能回訊息呀」「 乙:這個,這個我就沒什麼…我是覺得說,我可能…我去抓一 下子就放開了」…「甲:對呀,好,反正我釐清一下,在廟 裡面就是你鐵門拉一半在裡面祭改,摸她的肚子,可能有揮 到她的胸部」「乙:嘿」「甲:你不知道她到底怎麼樣對不 對」「乙:嗯」「甲:再來,你沒有載她去羅東,你直接載 她去台北」「乙:嗯」「甲:嘿,然後在車上就是有握住她 的手,可能有揮到她大腿,然後不知道,對不對」「乙:我 只是說想出自於好意,鼓勵她一下」「甲:嘿」「乙:我沒 有任何有非分之想」…(見偵卷第19至25頁)。上開對話過程 中,蔡承愷不斷強勢誘導欲使被告承認有對甲○為強制猥褻 行為,然被告僅承認其係基於為甲○肚子不舒服祭改而有碰 觸甲○肚子,可能有不小心揮到甲○胸部,在車上拉手剎車時 有不小心碰觸甲○大腿,另出於鼓勵甲○之目的而有握住其手 等情,均未承認有原告所指述之強制猥褻行為,自難憑此對 被告為不利認定。
8、甲○父親與被告父親藍博承之電話錄音譯文,藍博承於108年1 0月15日第1通電話中表示要去向被告瞭解情況,而於108年1 0月16日第2通電話中藍博承表示:「你好,你好,我有跟我 兒子說,我兒子說有跟她說話說話,說說他去摸她這樣,就 他的不對,我們在這裡做事情,無論怎樣今日要做正當的事 ,他這樣就是給她性侵,他知不知道不可以這樣,他說他真 的不對,我是說可以給我一個機會,給我一個機會,我帶他 跟你道歉,看你怎樣給他處罰,好嗎?我們找個時間,一個 女孩子他給她那樣,我也要給你洗門風,我…真的是…我這輩 子在這20幾年了,你就原諒一下,好嘛」、「他說有去摸到 她」等語(見偵卷第26至28頁)。然嗣藍博承於偵訊時證述: 甲○父親案發後3天即108年10月15日有打電話給我,之前有 人打電話恐嚇說要燒廟,甲○父親打電話來當時有跟我表示 被告有性騷擾他女兒,並且有摸大腿跟胸口,甲○父親案發
後4天即108年10月16日也有打電話給我,(提示對話錄音譯 文)這是我與甲○父親的對話,我向甲○父親表示上開內容, 是因為我希望事情處理好,之前被人恐嚇心裡慌,精神不好 希望趕快解決,怕事情鬧大才承認,當時被告沒跟我承認, 是我自己認為要這樣回應,我會回應被告有摸到甲○是因為 精神不好,這樣解釋讓甲○父親息怒,我向甲○父親表示「我 們真的是不對,就讓年輕人給他一個教訓,但是對你們的傷 害,我們也要有一個誠意,那傷害也已經造成,我們真的是 不對,要怎樣處罰要怎麼做…真的是我們不對,今日對這個 女孩已經造成傷害,給我一個機會」,就是跟上面同意思, 我向甲○父親表示「我也巴他好幾下,巴他也沒用,說你怎 麼這麼糊塗」,是為了給對方原諒,不要鬧大事情,我精神 恍惚才這樣說,我沒巴被告,也沒跟他說這些話,我不知道 講這些話會惹事上身,事後我有問被告當天狀況,他說正常 的動作,我真的只是要安撫對方才會在電話中這樣說等語( 見偵卷第77至78頁);於本院刑事一審審理時證述:被告沒 有跟我承認有侵害甲○,我在跟甲○父親對話的時候跟他道歉 ,是因為當時我去上班聽到會計王小姐跟我說有人打電話來 恐嚇要拆廟,到底是什麼事情那麼嚴重,這麼兇,會計小姐 很擔心,甲○父親打電話來說我們從小就照顧甲○到這麼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