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66號
SLDV,112,除,166,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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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歐志峰即歐保駕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5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瀚章
附表
股票附表: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歐志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707761-1 1,000 1 歐志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796203-6 1,000 1 歐志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D-782250-7 1,000 1 歐志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86-NX-76002-0 29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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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