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鄭學倫即翁漢村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旭麗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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