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鄭垚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23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3日公示 送達原告,並於同年3月4日發生效力,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繳等情,有本院公示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 答詢表查詢、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 詢清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2、78-94頁),是原告之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