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2號
原 告 知見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陳義銘
法定代理人 黃鵬䛥
被 告 林子傑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憲騰律師
凌正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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