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68號
SLDV,112,補,68,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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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唐偉仁
唐謙仁
唐邱榮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告 呂佳琪
呂良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被 告 唐蔡美滿
唐偉國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唐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萬6,243元。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附表編號
1至7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於起訴時之客觀交易價額為準。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19萬6,6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D欄),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萬2,480元,扣除原告已繳部分,尚應補繳6,2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潘 盈 筠
附表:
系爭土地:新北市汐止區水源段 單位: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編號 地號 111年公告現值(A) 面積 (B) 原告持分 (C) 訴訟標的價額 (D)=A×B×C) 1 927 50,200元/㎡ 321.34㎡ 1/15 1,075,418元 2 930 50,200元/㎡ 50.88㎡ 1/15 170,278元 3 933 50,200元/㎡ 548.32㎡ 1/15 1,835,044元 4 935 50,200元/㎡ 38.48㎡ 1/15 128,780元 5 1348 50,200元/㎡ 95.89㎡ 1/15 320,912元 6 1352-1 50,200元/㎡ 287.50㎡ 1/15 962,167元 7 1352-2 50,200元/㎡ 210.36㎡ 1/15 704,005元 合計:5,196,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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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