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20號
SLDV,112,補,220,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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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蔡易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東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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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