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郭麗琴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昇玻璃有限公司、昀青玻璃工程行即陳益豐及
六溢玻璃行即陳尊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7,213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黎隆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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