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77號
上 訴 人 馬茂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陳賜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2年1月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65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萬0992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萬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
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21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黃柏仁
法 官 江哲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