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研隆企業有限公司、陳智化、陳智化即伯
龍佛具商行、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㛄人、黃逸仁間
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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