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3904號
SLDV,112,司票,3904,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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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90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研隆企業有限公司陳智化陳智化即伯
龍佛具商行、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尤㛄人黃逸仁
本票裁定事件,退還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7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 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1,000元,應予退還。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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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揚能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研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