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2年度,4號
SLDV,112,司拍,4,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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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揚
債 務 人 台灣中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玉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 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 受影響,觀諸民法第881 條之17準用第873 條、第867 條規 定自明。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 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2月5日、110年 9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 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1億1,350萬元、2億5 ,200萬元、2億3,587萬5,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 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於11 0年9月18日、111年6月29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美金850萬元 、新臺幣649萬9,493元、新臺幣2億350萬507元、美金330萬 元,並簽發本票4紙。詎聲請人為付款提示,僅獲支付部分 款項,迭經催討,迄今仍積欠美金1,027萬3,881元及新臺幣 2億982萬5,616元。而債務人於110年11月19日將上開不動產 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前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 此而受影響。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 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變更契約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現存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 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 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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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中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