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9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HUBBELL ELAINE AMB
ER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HUBBELL ELAINE AMBER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查詢內政部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民國111 年7月28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 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