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8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士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464元,及其中新臺幣134
,164元,自民國112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算之延遲違約金
,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3個月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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