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廖見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薛由財
薛崴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3,223,936元,及自民國
11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12月30日起至112年6月29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0.1995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2年6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99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