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35號
SLDV,112,司促,4535,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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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0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53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3413元 黃緣媛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0% 002 新臺幣101587元 黃緣媛00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2年0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緣媛於民國111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2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2年03月25日止未受償之利
息2584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3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
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
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
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
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
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
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緣相對人黃緣
於民國110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
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
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2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112年03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489元及違約
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
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
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
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
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
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
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
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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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