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03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9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368元,及自民國104年1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6,043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