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恩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角元友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意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7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4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64元,及自民國110年9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92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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